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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2-06 16:18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原文:
核心提示:农业部对1993年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农业部对1993年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产品或者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等。

  二是明确了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申请企业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等。

  三是明确了绿色食品标志申请和核准的具体程序。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材料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四是加强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了标志使用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zyc0416@gmail.com

  3.传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政法司立法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日期: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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