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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检测方法的选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02-26 13:23 来源: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 原文:
核心提示:药典中的检测方法不能使用。食品安全法第20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有的企业在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使用《中国药典》中的检测方法,或者企业自己研制检测方法,这种做法到底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呢?
 
  1.药典中的检测方法不能使用。食品安全法第20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可以作为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药典中的检测方法标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选择,不能使用。
 
  2.企业自己研制的检测方法,由于没有进行方法学验证,没有经过第三方审查,不能作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检测方法。分析方法验证是指通过检验确证,并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符合具体方法应用的特定要求。包括本实验室内验证:在方法制定方实验室中,于合理的时间间隔内,在不同条件下,通过对相同或不同测试原料进行分析检验,对同一方法的性能指标进行确证的过程,用于初步判断方法的适用性;独立实验室验证:独立于方法制定方的实验室内验证。用于复核方法的性能指标是否能够满足预期的分析目的;协同实验验证,组织、执行和评价两个或更多实验室依照预定条件对相同样品的测定,以确定方法的性能指标。
日期: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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