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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的内服液剂及糖浆剂广告应标示的警语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4-09-30 13:57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原文:
核心提示:2014年9月2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409950号公告,订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内服液剂及糖浆剂广告应标示之警语规定”。

    2014年9月2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409950号公告,订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内服液剂及糖浆广告应标示之警语规定”。公告事项如下:

    一、含可待因(Codeine)的内服液剂及糖浆剂广告,应标示使用警语“本药品含可待因,长期使用易致成瘾”,广告警语刊登方式如下:

    (一)平面、电视或其它影像广告者,应以版面十分之一连续独立面积刊载上述警语,且字体面积不得小于警语背景面积三分之二。

    (二)属电视或其它影像广告者,应全程迭印警语。

    (三)单纯为有声广告者,应以清晰声音发出上述警语,且其警语所占时间不得短于全程广告时间十分之一。

    (四)警语所用颜色,应与广告底色形成明显对比。

    二、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的内服液剂及糖浆剂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内容应传达“正确用法用量”的概念。

    (二)广告内容如有饮用画面,应以附有刻度的计量器,清楚示范并显示正确用法用量。

    (三)广告整体表现,不得有误导民众可以当作饮料大量使用(如整罐产品直接倒入杯中、一整箱等)及严重感冒可使用加强配方的动作、画面或言词等,广告并应同时符合药事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范。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的内服液剂及糖浆剂广告应依本规定办理;2014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的广告,至迟应于展延时依本规定修正广告内容。

日期:2014-09-30
 
 地区: 台湾 中国
 行业: 饮料 糖业
 标签: 卫生 广告 糖浆 咖啡因
 科普: 卫生 广告 糖浆 咖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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