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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公告(第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5-30 14:16 来源:山西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第63号),山西星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5年8月18日生产的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被检出糖精钠不合格。2016年1月18日,我局收到大连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责成该生产企业所在地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经营企业所在地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核查处置。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第63号),山西星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5年8月18日生产的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被检出糖精钠不合格。2016年1月18日,我局收到大连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责成该生产企业所在地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经营企业所在地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处置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生产场所、库房、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检查证实,该企业2015年8月18日共生产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290件,其中销售40件、发放福利50件、现场查扣200件,销售价格21元/件,货值金额共计6090元。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对食品添加剂、原辅料购进及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出厂检验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并限期整改,同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二)原因排查、召回及查处情况
 
  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公司对不合格批次产品组织召回,因销售及发放数量少,该批次产品已全部消费,除现场查扣产品外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经企业排查发现,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糖蛋白中含有糖精钠,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糖蛋白食品添加剂。
 
  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及违法所得1890元,并处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经营企业处置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证实,该经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0件,货值金额8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产品。该经营企业能提供该产品的进销货台账记录、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经营企业对产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及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并限期整改,同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二)原因排查、召回及查处情况
 
  该经营企业积极组织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因销售数量少,该批次产品已全部消费,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经太原市杏花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后,认定该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完整、索证索票齐全,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日期: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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