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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99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6]35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10-10 16:22 来源:农业部 原文:
核心提示: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99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6]354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鼓励边远山区开展有机食品种植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有机农业产业扶持和补贴优惠政策
 
    近年来,有机农业的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引起了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特点相继出台了一些产业扶持政策和推进措施,成为了地区农业工作的新亮点。如内蒙古、广西等自治区将有机农业列入区品牌农业(特色农业)发展规划,明确任务措施;黑龙江、江苏、上海、重庆等省市对有机农业项目的认证费、产品环境检(监)测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等;吉林省政府计划出台关于加快“三品一标”农产品发展的意见,专项用于对“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基地建设、品牌培育、产品推介、质量追溯、产品检测等方面的补贴和奖励,项目资金5000万元;安徽省2015年下达省财政基地建设项目资金220万元,重点用于补助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发展;海南省政府2014年出台支持品牌农业发展政策,制定了对发展有机认证的首个产品奖励30万元的支持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划拨农业产业化资金30万元,扶持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另外,我部所属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从事有机食品的认证和管理的专门机构,该中心针对所属国家级贫困县的有关认证企业,实施认证费减免35%的优惠政策。其中青海省全境减免三分之一年度检查费,年度管理费按照年销售额下限收取;对芦山县地震灾区,认证费和年度管理费减半收取。该中心先后在西藏、青海、宁夏和内蒙等边远地区举办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技能培训班、有机畜牧业技术培训班,促进了该地区进一步加强有机生产和管理技术力量。同时,该中心着力推动有机农业生产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工作。目前已组织专家编写并发布了《有机茶》(NY5196-2002)、《有机茄果类蔬菜生产质量控制技术规范》(NY/T2409-2013)、《有机水稻生产质量控制技术规范》(NY/T2410-2013)、《有机苹果生产质量控制技术规范》(NY/T2411-2013)四项有机农业生产行业标准,还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了《有机水稻生产与管理》《有机茶叶生产与管理》《有机果品生产与管理》和《有机乳制品生产与管理》四册“知识百科”丛书,对于企业在有机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专业而详细的解答。
 
    有机农产品是“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之一。今年5月6日,农业部发布了《新时期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定位有机农产品彰显生态安全特点,要因地制宜健康发展,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有条件的产业积极发展。《意见》正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将“三品一标”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建立或扩大“三品一标”奖补政策与资金规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发展“三品一标”积极性。
 
    下一步,农业部门将积极争取对有机生产者的政策扶持支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有关补贴和优惠政策。关于你们提出的“着力推广有机果蔬种植合作社机制,鼓励农技人员下乡指导”的建议,农业部门将根据财政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筹现有财政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解决。同时,还将继续大力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完善政策,进一步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关于有机产品认证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有资质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共26家,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
 
    在有机产品认证制度方面,目前,中国有机农业认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等,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从业人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在有机产品追溯体系方面,《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必须将有机产品认证信息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统一报送给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放证书编号。所有获证企业的获证范围和认证有效信息均在系统上向社会公开。在2013年启用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上,消费者、各级农业、质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均可查询有机产品获证信息,辨别获证产品真伪。在有机产品监管体系方面,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农业部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开展农口认证机构有机产品监管工作,开展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期或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通过加大对获证单位的非例行检查频次和力度,严格执行不合格退出机制并对外公告;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投诉事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获证企业加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证后监督管理,提高规范使用标志的水平;开展市场跟踪检查,重点检查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不规范使用及假冒行为。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配合国家认监委开展有机产品监管工作,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可和信任,保障有机农业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感谢你们对有机农产品发展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农业部
 
    2016年9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010-59193156)
日期: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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