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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婴幼儿配方乳粉篇(下)如何护佑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法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10-21 16:2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的食安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共10章208条,强化了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的监管,对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第九章中明确了食品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伙伴网婴配注册组分析整理了涉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的食安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为“条例送审稿”)共10章208条,强化了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监管,对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九章中明确了食品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伙伴网婴配注册组分析整理了涉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下面让警钟响起来~
 
    1、违法生产经营特殊食品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一百九十七条)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一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情形,属情节严重,将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七十六条)
 
    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特殊食品,在特殊食品中添加注册或者备案配方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在特殊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品的;或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特殊食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或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将被撤销特殊食品注册证书。(第一百七十八条)
 
    4、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主要供应特殊群体的;或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或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或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责令整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后,仍然继续生产经营的情形,属情节严重将被吊销许可证。(第一百八十条)
 
    5、未按照要求专柜或专区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或婴幼儿配方食品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进口食品经营者不能依法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标志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生产许可变更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八十二条)
 
    6、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货值金额达到二万元以上的;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的情形,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八十四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官方最终发布稿为准)。

    相关报道:食安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婴幼儿配方乳粉篇(上)
日期: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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