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食药...

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88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12-08 08:4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888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母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168号)收悉。经商农业部,现函复如下:
 
  一、我国种猪和商品猪采用相同的养殖模式,不存在因养殖方式差异导致质量安全水平差异的问题。种猪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肉,农业部门未发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与普通猪肉有明显区别。
 
  二、目前,我国没有禁止屠宰和销售种猪及晚阉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及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猪肉时,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种猪肉和晚阉猪肉,还应当查验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相关信息。
 
  三、按照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有关“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的规定,禁止销售加工为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和晚阉猪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日期:2016-12-08
 
 行业: 畜禽肉品
 标签: 猪肉 生鲜肉
 科普: 猪肉 生鲜肉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