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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监督抽检瓶(桶)装饮用水等12类食品的不合格产品及合格产品信息公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4-08 05:29 来源:长春市食药监局  浏览:25 原文:
核心提示: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进行公示。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进行公示。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份抽检12类食品146批次,其中抽检瓶(桶)装饮用水32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5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15.6%,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抽检乳制品16批次,食用油31批次,粮食制品制品11批次,肉及肉制品27批次,烘烤食品7批次,调味品15批次,食糖3批次,糖果及可可制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酒类1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1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瓶(桶)装饮用水不合格样品5批次:长春市汇生可利尔水厂出品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长春市春华饮品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长春市山之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矿泉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农安县自来水公司纯净水厂生产的纯净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吉林省农安滴滴甜纯净水厂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核查处置。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企业及时采取停止生产、下架、召回等措施。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附件:   不合格产品信息
 
日期: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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