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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市:勾兑假酒致人重伤 被判徒刑终身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7-07 09:05 来源:江西法院网 作者: 钟诚   杨寿健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销售假药酒,致人重伤的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销售假药酒,致人重伤的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利用其以前开设后被注销的江西省樟树市天绿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销时间为2012年9月25日)的名义及该公司遗留下来的包装、标签、瓶子和生产保健品的药材料,进行非法生产。被告人邓某某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从杨某某开设的化工经营部购买了一桶食用酒精(乙醇)100公斤、四小桶工业酒精(甲醇)80公斤,按酒、水比例1比3的比例在其与妻子廖某某共同居住的中药城H2栋一楼楼梯口自行共同生产鹿龟酒、人参天麻酒、枸杞红养生酒、壮骨追风酒等保健酒,被告人廖某某参与勾兑并将产品销售给王某等人(另案处理)。王某销售了60提“天绿公司”生产的鹿龟酒到安福县洲湖镇左某某等人经营的药店。2016年2月1日下午,被害人彭某甲之子彭某乙来到药店购买了一提(二瓶装)鹿龟酒。2016年2月2日和3日,被害人彭某甲喝了在药店购买的“天绿公司”生产的鹿龟酒发生甲醇中毒。经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所检测“天绿公司”生产的鹿龟酒中甲醇含量546.4g/L,壮骨追风酒甲醇含量453.8g/L,枸杞红养生酒甲醇含量423.9g/L,人参天麻酒甲醇含量350.7g/L,严重超出国家标准。2016年5月11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现呈植物状态生存,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等自主行动不能自理。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一级。2016年5月27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彭某甲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号D0759468):甲醇中毒、脑软化、脑萎缩、肺部感染、尿路感染、中耳炎。
 
  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主动到樟树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6年12月22日,被害人彭某甲家属与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和销售商王某、药店经销商左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6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无证在其生产的“鹿龟酒”等系列保健酒内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予以销售,致一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保健酒,致一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他们减轻处罚;考虑到本案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5000元,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对他们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日期: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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