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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8-03 13:44 来源:中国·达州 原文:
核心提示:达州今年1至6月,立案查处367件,结案309件;共处罚款406.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36万元;移送公安案件1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已判刑4人。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三年集中攻坚行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迅速行动,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出重拳严查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地惩处了一批铤而走险和丧心病狂者。
 
    今年1至6月,立案查处367件,结案309件;共处罚款406.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36万元;移送公安案件1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已判刑4人。
 
    1、特大制售假药案
 
    经查证,开江县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一连锁店,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批准文号为“豫卫食证字”,外包装及说明书明确标示着与药品相同的“适用症状(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人群)、适用人群(疼痛人群)、用法用量、禁忌症(严重胃溃疡慎用)”等内容。4名责任人负责生产、销售涉及15个省市。
 
    经检验,“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中铬含量为226毫克/公斤(超出中国药典规定的113倍),为有毒有害食品冒充药品,对人体危害极大。
 
    查明事实后,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140元,罚款52500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近日,通川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凡朝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陈大才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衡南南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刘俊超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网店违法销售化妆品和食品
 
    张博在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龙郡外滩九栋一单元7楼1号在淘宝网上开设“博宇家の店”的网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从事食品、化妆品和其它生活用品的网上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发现T.B防晒乳液、TenBe美容乳液、DDS面膜、SK-II等三十六个品规共计12836盒(桶、只、支、包、瓶)化妆品、“第2类医药品”的药品共884盒(支)和由“帝王制药株式会社CO”生产的食品45瓶。这些化妆品、食品和药品均无中文标识及说明书,张博也不能出示进口产品合格证明。
 
    经调查核实,张博(博宇家の店)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达川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食品和药品,10件T.B外包装盒和105张防伪标签;2、没收违法所得178550.24元;3、罚款9万元。共计罚没款268550.24元。
 
    3、冻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万源市太平镇河街419号的“万源市孙怀宣冻货食品批发门市”冻库内的“清真去骨冷冻牛肉”10箱,包装上无检验检疫合格标签,也无中文标明的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调查核实,孙怀宣从重庆陈家坝冻货市场购进10箱无中文标识标签的“清真去骨冷冻牛肉”(购进价格:760元/箱,购进金额总计7600元)。在上述采购过程中,孙怀宣未索证索票,未查验上述“清真去骨冷冻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未履行自己的进货查验义务。截止案发,孙怀宣已销售“清真去骨冷冻牛肉”7箱,库存3箱(被扣押),销售价格为780元/箱,违法所得140元,货值金额共计7800元。
 
    孙怀宣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以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怀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没收扣押的“清真去骨冷冻牛肉”;3、罚款12万元。
 
    4、水发产品无合格证明
 
    3月31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通川区茂强水产品经营部的生产加工作坊(位于通川区朝阳农贸市场二楼原朝阳工商所办公楼),涉嫌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该局立即将此情况转交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
 
    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飞速赶到现场,在该经营部加工作坊检查发现:工业用无水氯化钙3袋,产品外包装明确标识仅适用于工业用途,25KG/袋(其中一袋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为10.4KG),该加工作坊一工人承认,在海白菜发泡过程中添加使用。
 
    执法人员对其相关产品进行现场采样送检。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水发毛肚、水发鱿鱼检验报告二份、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上海市微普技术出具的无水氯化钙分析检测报告一份、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送检样品海白菜、海带的检验检测报告二份,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水发黄喉、水发千层肚、海白菜检验检测报告三分,证明对相关送检样品的检验检测结果说明。
 
    调查核实,该经营部采购负责人在采购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上述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索取进货发票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87元;2、没收涉案水发毛肚1094.6千克、水发千层肚46.95千克、水发黄喉261.4千克、干牛鞭30千克;3、处罚款202425元。
 
    5、流动销售车卖过期方便面
 
    5月2日,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流动销售车卖过期方便面”,遂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茶河镇大水村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群众举报基本属实,销售这些过期方便面的是宣汉县南坝鸿源副食经营部,已有12户村民购买过期“今麦郎”方便面共23箱(12盒/箱)。在该经营部,执法人员查获“今麦郎”方便面281桶、82盒,“大今野”方便面138袋、16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查明违法事实后,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2、没收违法所得230.00元;3、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
 
    6、沃尔玛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经营的速冻熟制品猪肉粽(商标为图案+三全,规格型号为325克/袋,生产日期2017-03-11,单价5.9元/袋,标称生产企业为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名称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八宝粽(商标为图案+三全,规格型号为325克/袋,生产日期2017-03-08,单价5.9元/袋,标称生产企业为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名称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进行检测,上述两种产品的菌落总数项目和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即未按照食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进货日期、进货数量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即未按照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建立),只按照商品包装条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上述规格所有的猪肉粽和八宝粽均使用同一条码),导致无法统计当事人经营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的具体进销数量;依据食品抽检购买票据得知,抽检时当事人的上述两种样品共计销售16袋,销售额94.4元。
 
    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购买样品违法所得94.4元;
 
    2、罚款6万元。
 
    7、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两品一械”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福龙苑14号的万源西南医院,检验室冰箱内、操作台下、生化检测仪内以及手术室准备区的无菌操作室内,均存放待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等共9个品种,13个品规)。
 
    经查明,万源西南医院于2017年1月7日起至案发,共使用过期的白蛋白测定试剂盒进行相关检测17次,收费标准4元/人次,共计收费68元;2017年1月22日起至案发,共使用过期的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进行相关检测5次,收费标准10元/人次,共收费50元;2017年1月20日起至案发,共使用过期的α-羟丁酸脱氧酶测定试剂盒进行相关检测8次,收费标准10元/人次,共收费80元;2016年12月25日至案发共使用过期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进行相关检测13次,收费标准10元/人次,共收费130元。
 
    同时在该院检验室内操作台下、手术室准备区的无菌操作室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Blue CROSS”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春连”医用纱布敷料、“华星”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AS-E/SⅡ)、“鑫亿”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王冠”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
 
    依据相关法规,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25000元。
 
   
日期: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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