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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9-27 15:02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8月2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
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方面
 
  (一)灌装间、原辅料内部分照明灯损坏,未及时更换。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下简称GB 14881)中5.1.7.1条款有关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的要求。
 
  (二)灌装间内(洁净区)盛放管道清洗油的储罐表面有较多油污未及时清洗,且缺少相应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6.2.2条款有关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也不符合GB 14881中5.1.4条款有关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部分原辅料未脱包进入配料间,包装表面有污渍和粉尘。不符合GB 14881中7.5条款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的要求。
 
  三、出厂检验落实方面
 
  部分以槽罐车为销售单位的食用植物油留样期小于3个月。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有关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30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
日期: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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