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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0-23 15:2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对新疆瑞德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新疆瑞德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6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库房存放的番茄酱原料过期,无标识。
 
  二、番茄酱原料露天存放。
 
  三、使用的番茄酱原料无中文标识标签。
 
  四、宣传手册扩大功能宣传(库存宣传册1146本)。
 
  五、追溯信息记录不完整。
 
  六、保健食品自查报告未报当地监管部门。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30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2日
日期: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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