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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药监局:食品生产企业百日执法大检查警示函 (2017年第50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13 13:20 来源:湖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四品一械”百日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部署要求,2017年8月8日,省局组织交叉检查组,对湖北京山富水蔬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
北京山富水蔬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四品一械”百日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部署要求,2017年8月8日,省局组织交叉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采购进货查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生产车间对外开的门和成品仓库的门无挡鼠板。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采购进货查验方面
 
  原料验收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GB 14881中7.2.2条款关于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无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要求。
 
  四、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方面
 
  (一)微生物检验室布局不合理,无缓冲间;天平无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明。不符合GB 14881中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二)未开展出厂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第五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的要求。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省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日期: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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