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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药监局:食品生产企业百日执法大检查警示函 (2017年第5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13 16:23 来源:湖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四品一械”百日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部署要求,2017年8月17日,省局组织交叉检查组,对随州市随和豆奶厂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
随州市随和豆奶厂:
 
  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四品一械”百日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部署要求,2017年8月17日,省局组织交叉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洗手更衣间无鞋柜,无自动酒精喷雾器。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5.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以及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5.4 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一)生产过程中投料记录不完善和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不规范。不符合GB 14881中第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二)蒸煮车间无废料传递通道。不符合GB 14881中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方面
 
  (一)无化学试剂贮存柜;检验仪器设备已过检定有效期。不符合GB 14881中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二)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指标不完善,记录不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的要求。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
 
  食品添加剂无专柜贮存。不符合GB 14881中第7.3.3条款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要求。
 
  五、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方面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记录不规范。不符合GB 14881中第14.1.1.3条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六、从业人员管理方面
 
  无从业人员相关培训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第12.3条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省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日期: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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