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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油条、酱猪耳等8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 多批次检出亚硝酸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28 10:08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沐夕   
核心提示:11月27日,辽宁省食药监局通报了8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其中,油条检出铝残留超标,酱猪耳、酱驴肉、酱护心皮等检出亚硝酸盐。
      食品伙伴网讯 昨日(11月27日),辽宁省食药监局通报了8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其中,油条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酱猪耳、酱驴肉、酱护心皮等检出亚硝酸盐
 
  据悉,本次抽检公布的产品共计224批次,涉及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和餐饮食品等7大类,仅餐饮食品检出不合格。
 
  在本次抽检中,检出亚硝酸盐的情况尤为突出,8批次不合格产品中有6批次检出了该物质,包括盘锦市兴隆台区财鱼庄饭店的酱猪耳、盘锦市兴隆台区东兴山西驴肉馆的酱驴肉、盘锦市兴隆台区岐山面馆的酱猪耳、盘锦市兴隆台区世纪亮靓大食堂的酱护心皮、兴隆台区天都酒楼的酱肘子、沈阳市于洪区大脸鸭记鸭血粉丝于洪广场店的酱拌鸡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卤肉制品中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最大使用量为0.15g/kg,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不得高于30mg/kg。但在餐饮食品中,亚硝酸盐是禁止使用的,《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中表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另外2批次为盘锦市兴隆台区世家永禾食尚餐厅、盘锦晟亚餐饮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生产的油条,分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78mg/kg、371.3mg/kg。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明矾)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明矾可以在油炸面制品等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但食品的终产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 A l计)。
 
  对本次公布的不合格样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

       相关报道: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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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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