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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02 10:29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9月1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上海天绿茶叶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将原更衣室拆除,并于2017年8月初在包装间入口处新建洗手更衣设施,但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申请。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现有工艺布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
 
  三、你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停产情况说明,但检查发现你公司2017年9月有生产行为,且恢复生产前没有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关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四、没有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和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日期:20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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