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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52期食品安全(省级局分担)监督抽检情况公告(黑食药监应急〔2017〕4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11 11:48 来源:黑龙江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酒类、蔬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1类食品共54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3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酒类蔬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1类食品共54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3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调味品5批次,均为合格样品;肉制品73批次,均为合格样品;饮料18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方便食品8批次,均为合格样品;罐头8批次,均为合格样品;酒类102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蔬菜制品11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蛋制品7批次,均为合格样品;豆制品17批次,均为合格样品;蜂产品21批次,均为合格样品;特殊膳食食品7批次,均为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如下
 
  (一)伊春市翠峦区浩源酒水批发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花开富貴(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8.7%vol。标准值42±1.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大商伊春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0(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2.0%vol,标准值40±1.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绥化市北林区宏丰食杂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绥化市红粮酒业责任公司生产的兴隆屯高粱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9.5%vol,标准值42±1.0%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358mg/kg,标准值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四)绥化市北林区兴阔食杂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泸州市嘉裕酒厂生产的好运来白酒(淡雅),酒精度检出值为27.7%vol,标准值38±1.0%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96mg/kg,标准值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五)密山市金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内蒙古·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闷倒驴酒,酒精度检出值为57.5%vol,标准值67±1.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六)垦区红兴隆局直百华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小清河酿酒厂生产的八五三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3.6%vol,标准值36±1.0%vol。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7.84mg/kg,标准值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七)鸡西市鸡冠区万福来自选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兴凯湖宏达制酒厂生产的雪原骄子窖藏酒,酒精度检出值为29.5%vol,标准值32±1.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八)绥化市北林区哈伊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绥化市宏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兴隆屯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149g/kg,标准值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九)海伦市家家洪福超市销售的标称牡丹江市西安区永泰调味品厂生产的下饭菜(盐渍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2.53g/kg,标准值≤1.0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销售的标称哈尔滨润通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润通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五个样品的检测结果分别为:40,24,ND,ND,ND CFU/250ml,标准值五次都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下架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不合格产品情况。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请拨打当地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附件:   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日期: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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