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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31期)公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1-02 13:34 来源:吉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蜂产品、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保健食品、肉制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速冻食品、酒类等16类食品1105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9批次。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31期)进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蜂产品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薯类膨化食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保健食品肉制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速冻食品酒类等16类食品1105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9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保健食品7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7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酒类16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1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肉制品68批次,不合格1批次;饼干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4批次,蜂产品6批次,粮食加工品229批次,蔬菜制品4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9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餐饮食品117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76批次,糕点151批次,速冻食品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吉林省金牛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瀚林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力菲牌西洋参多维饮料,咖啡因检出值为0.13g/L,标准规定为≤0.07g/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二)吉林省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扶余市北道湾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品鲜酿造酱汁,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27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检验机构为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吉林省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扶余市北道湾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17-03-06),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35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检验机构为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吉林省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扶余市北道湾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17-03-05),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36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检验机构为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长春满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徐州绿庄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奶粉(维他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0000CFU/g、120000CFU/g、100000CFU/g、130000CFU/g、14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5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长春满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徐州绿庄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奶粉(中老年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000CFU/g、28000CFU/g、21000CFU/g、19000CFU/g、12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5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七)吉林省淘江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长春市法兰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委托企业名称:长春市法萝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珍品A级红葡萄酒,酒精度(20℃)检出值为0.04%vol,标准规定为6.0~8.0%vol;山梨酸检出值为0.261g/kg,标准规定为≤0.2g/kg;脱氢乙酸检出值为0.080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八)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市樱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700000CFU/g、3600000CFU/g、2800000CFU/g、5200000CFU/g、4900000CFU/g、标准规定为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敦化市洪福缘食品大卖场销售的标称敦化市弘原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25g/100mL,标准规定为≥0.40g/100mL。检验机构为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江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吉林、松原、延边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长春、吉林、四平、延边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02日
 
  附件:
 
 
 
 
 
日期: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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