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7年,三名被告人先后三次将病死猪以每公斤三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另案处理),分别得款290元至370元不等。杨某收购病死猪后,在其家中将病死猪加工成猪肉制品出售。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被告人李某、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