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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8〕1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6-11 14:42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4号)要求和农业质量年工作部署,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研究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各区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4号)要求和农业质量年工作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2018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4号)要求和农业质量年工作部署,在巩固本市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有效成分不足、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套用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推进年活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二是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严格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推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四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加强科学用药培训,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养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推进科学选药用药。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和生产监控,突出加强出栏前生猪的监测,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以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及其替代品为重点,进一步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各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
 
  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辖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做好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检测。组织实施《2018年上海市地产生猪出栏前“瘦肉精”及其替代品监测计划》,严格执行生猪产地“瘦肉精”日常检测和飞行检测制度,及时掌控本市出栏生猪的质量情况。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五是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全方位监督力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完善购销台账制度,坚决打击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行为。六是不断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力度,饲料环节重点加强对配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养殖环节重点督促完善养殖档案和相关制度。
 
  2.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监督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户)要求进行管理。
 
  3.屠宰环节:一是做好辖区内生猪、牛羊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以代宰为主的生猪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五是组织实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监测,严厉查处屠宰环节注射、饲喂“瘦肉精”违法行为。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开展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专项检查行动,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线上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明确兽药经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加大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
 
  (四)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加强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和以代宰为主的生猪屠宰场的资格清理。
 
  (五)“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按照农业农村部“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以草鱼、鲫鱼、南美白对虾等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品种,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为重点药物开展“两鱼一虾两药”专项整治行动。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在草鱼、鲫鱼、南美白对虾主产区,摸清“两鱼一虾”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建立数据库,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开具产地证明制度,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督促“两鱼一虾”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强化“两鱼一虾”养殖企业(场、户)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让养殖户深知使用“两药”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三是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生产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强化产地两鱼一虾产品监督抽查,加大“两鱼一虾两药”的抽检数量,掌握养殖环节“两鱼一虾”质量安全状况。积极推进检打联动,确保阳性样品生产单位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加强渔政执法工作,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依法销毁不合格水产品。
 
  (六)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推进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监管制度常态化等开展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主体责任。督促奶牛场、收购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二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三是强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加大随机检查比例,加强对奶牛场、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不合格的收购站和运输车,及时堵塞安全隐患风险漏洞。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渔船船用产品等产品为重点,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时节,从产、供、销三方面同时发力,严厉打击利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严格监控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经营禁用农兽药行为,加大线下涉案企业查处力度,对农资违法行为进行追踪溯源和打击,对重点产品、企业、时段加大线索摸排和联合打击力度。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案件查处。各区要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做到追根溯源、一案双查。针对农药隐性成份、兽药非法添加、种子无证套牌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农资和技术服务送到乡村。三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本市各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6”上海三农服务热线、上农APP、网络举报信箱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针对假劣农资举报案件,构建快速处置机制,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问题。
 
  三、重大活动安排
 
  3-5月,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开展2018年本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3-5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开展种子执法专项行动。3.15期间,对农业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广泛宣传。
 
  3-6月,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知识产权保护、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绿色农资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乡村,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驾护航。
 
  3-11月,组织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培训活动。开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制售假劣农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4-12月,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市农委主题日活动,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对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针对突出问题隐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暗查暗访工作,督促整改提高。
 
  5-10月,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发放相关技术资料。
 
  5-10月,组织开展蔬菜、瓜果重点产区投入品专项检查。开展罚没农资销毁处理活动。举办农资打假执法骨干培训班。
 
  6-11月,开展农药市场主体专项检查,普及农药管理、科学安全用药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查验生产经营者档案及生产经营条件,查验规模化农药使用单位用药记录,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8-11月,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9-11月,组织开展农资、农机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10-11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检查各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行动深入开展。
 
  11-12月,开展农资打假绩效考核。
 
  2018年全年,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力争覆盖到各区的养殖企业和养殖者,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农业部门要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监管名录。各区农业部门要结合落实《关于建立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沪农委〔2017〕273号)要求,建立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并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018年年底前,本市各区基本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
 
  (三)狠抓执法办案。各区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查办案件,做好两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曝光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着力突出源头治理。整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合作,开展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分别于2018年7、10月和2019年1月的5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的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12月5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农委、市级农业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常规信息和案件信息按时报送到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抄送相关处室。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请各区农委、市级农业执法部门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填写《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报送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1.2018年1-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2018年XX月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联系人:陈炎,电话:23116575,传真:63729666,电子邮箱:shsnwjgc@163.com)

      附件1

2018年1―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专项行动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  (家次)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查处问题  (起)    涉及金额(万元)    责令整改(起)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吊销证照企业(家)    媒体宣传(次)    发放宣传材料  (份)    指导培训(场次)    指导培训(人次) 
  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合计                       

      说明:1.2018年7、10月和2019年1月的5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统计数据。

      2.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整治情况请按照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季报制度要求报送。

      附件2

2018年XX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案件类型    行政执法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捣毁窝点(个)    案件信息公开(件) 
  立案件数    办结件数    金额(万元)    件数    金额(万元) 
  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合计               

      说明:1.此表按月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案件统计数据。

      2.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附件3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日期:2018-06-11
 
 地区: 上海 中国
 行业: 粮油
 标签: 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
 科普: 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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