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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57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6-28 16:09 来源:江苏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0类食品57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62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0类食品57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62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89批次,不合格2批次;糕点29批次,不合格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1批次,不合格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8批次,不合格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8批次,不合格3批次;调味品61批次,不合格2批次;豆制品54批次、粮食加工品41批次、速冻食品83批次、糖果制品68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扬州市邗江隆发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扬州市维扬区好利来食品厂委托港闸区紫琅食品厂生产的水果都市蛋糕,生产日期为2018-03-27,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1.5,标准规定不超过1。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泗阳县鸿标商店销售的,标称为泗洪县宜家食品厂生产的黑米蛋糕,生产日期为2018-03-06,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450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三)灌南县新安镇大文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为南京鼎好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怪味豆(油炸类炒货),生产日期为2017-12-09,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6.8mg/g,标准规定不超过3mg/g。初检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四)泗阳县陈军联华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南京金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花生,生产日期为2018-01-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1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0g/100g。初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泰州市姜堰区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芽,生产日期为2018-05-05,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72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六)徐州市泉山区西苑市场周振春销售的海虾,生产日期为2018-04-10,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3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泰州市高港区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泰州市久滋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久滋香小磨芝麻油,生产日期为2018-01-01,苯并[a]芘检出值为18μ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μg/kg。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苏果超市(连云港)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含羞草(江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炒货),生产日期为2018-01-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03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0g/100g。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九)苏果超市(徐州)有限公司香槟城社区店销售的,标称为南京迎宏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南京香又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锅巴,生产日期为2018-03-19,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2×105CFU/g、1.4×105CFU/g、9.8×104CFU/g、7.8×104CFU/g、5.5×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104CFU/g;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5.9×103CFU/g、8.5×104CFU/g、8.5×104CFU/g、5.9×103CFU/g、7.7×103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24.4μg/kg,标准规定不超过20μg/k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华润苏果超市(镇江)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南京迎宏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南京香又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锅巴,生产日期为2018-03-15,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39μg/kg,标准规定不超过20μg/kg。初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徐州市圣恒食品有限公司苏恒超市一分店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市绿洲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生产日期为2018-02-06,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6×104CFU/g,标准规定不得超过1.0×104CFU/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二)徐州市圣恒食品有限公司苏恒超市一分店销售的,标称为徐州市绿洲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生产日期为2017-12-01,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6×105CFU/g,标准规定不得超过1.0×104CFU/g。检验机构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南通、镇江、扬州、宿迁、连云港、泰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6月 27 日
日期: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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