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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9年第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1-27 10:51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以下简称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酒类、调味品、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糕点、水产制品等10类食品671批次样品,合格样品660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以下简称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酒类调味品粮食加工品、淀粉淀粉制品蔬菜制品、糕点水产制品等10类食品671批次样品,合格样品660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通告如下(详见附件2、3):
 
  一、总体情况: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25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104批次,不合格4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9批次,不合格3批次;蔬菜制品25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点23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产制品11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119批次、酒类99批次、调味品87批次、粮食加工品49批次经检验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汉阴县龙寨沟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龙寨山泉牌其他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08-26),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CFU/250mL,2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延安硕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田雨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09-05),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0CFU/250mL,0CFU/250mL,1CFU/250mL,0CFU/250mL,1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眉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榆林市榆阳区农福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7L农福泉牌农福泉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7-19),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0CFU/250mL,7CFU/250mL,0CFU/250mL,4CFU/250mL,0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榆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榆林市榆阳区小伙伴天然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7L/桶小伙伴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7-15),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0CFU/250mL,14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1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榆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陕西岠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康市五福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300克(15克×20包)/盒五福鲜+图形牌野生瀛湖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07-15),镉检出值0.21mg/kg,标准为≤0.17mg/kg。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西安市临潼区任留欢乐综合超市销售的1000克/袋晨光牌粉条(生产日期:2017-10-06),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330mg/kg,标准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紫阳县家佳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银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500克银丝粉条牌纯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17-10-0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278mg/kg,标准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宁陕县佳华商行销售的标称陕西鸿通绿色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1500克钟通牌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18-02-01),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318mg/kg,标准值为≤200mg/k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陕西丰华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森华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委托方:西安市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00克秦来秦往牌芙蓉切(生产日期:2018-05-01),酸价检出值6mg/g,标准为≤5mg/g。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延安市宝塔区刘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30克/袋光明炒货(生产日期:2018-08-10),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4.8mg/g,标准为≤3mg/g。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安康市汉滨区盛裕祥购物中心销售标称天津市兴和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委托方:陕西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0克/袋白糖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8-01-02),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1.3g/kg,标准为≤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计算检出值1.3,标准为≤1。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康、延安、榆林、西安、天津等市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实施召回、即时整改并查明原因;经营单位所在地安康、延安、榆林、西安等市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企业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同时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将于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5日
日期: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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