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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2018年十大侵权处罚、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3-13 09:06 来源:阜阳发布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12日上午,阜阳市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发布2018年行政处罚和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
   虚假宣传、经营过期食品、押金不退、产品质量不合格、交了购房金却迟迟不开盘……不少人都在平时的消费中遭遇过类似的糟心事。
 
  12日上午,阜阳市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发布2018年行政处罚和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
 
  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1、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照销售侵权白酒案,罚款10.63万元。
 
  2018年6月27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酒厂打假人员投诉举报,对阜南县理想零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百货、生活用品经营,其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泸州老窖特曲、剑南春、五粮液等白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白酒,并处罚款10.63万元。
 
  2、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啤酒瓶案,处罚2.02万元。
 
  2018年5月4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界首市德和烟酒门市部销售的啤酒进行检查并现场抽取标称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天雪地啤酒20瓶。经国家特种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检,结论为不合格(玻璃瓶抗冲击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处以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共2.02万元。
 
  3、原阜阳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不合格电动车案,处罚0.93万元。
 
  2018年6月26日,阜阳市工商局依法对阜阳开发区常福庆电动车经营部经营的大阳牌电动车进行抽检,经检测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同时发现当事人私自处理不合格备份样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0.72万元;2、没收不合格大阳电动车1辆,价值0.21万元。
 
  4、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案,罚款12.6万元。
 
  2018年3月,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次举报,反映临泉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查检验,其中4组烟花爆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6万元。
 
  5、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不合格电线电缆案,罚款1.78万元。
 
  2018年5月1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晓明电线电缆经营部进行抽检。经检验后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78万元。
 
  6、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广告案,罚款10万元。
 
  2018年1月30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临泉县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临泉国际汽车城”对外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广告法》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7、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绝对化用语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罚款6.03万元。
 
  2018年6月12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其于2018年5月15日在界首市宏亮食品有限公司天安路分公司购买的该公司生产的“宏亮养生鹿肉”产品说明中存在问题。经调查,当事人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界首市市场监管局做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6.03万元。
 
  8、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过期食品案,罚款5万元。
 
  2018年11月28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阜南县万兴中心超市进行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好佳”芝士条、鲜虾条、玉米卷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9、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罚款8万元。
 
  2018年1月,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武某某在颍上县农贸大市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头肉,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头肉,决定立案调查。经抽查检验,当事人销售猪头肉等食品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超标3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猪头肉,并处罚款8万元。
 
  10、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培训广告宣传案,罚款1万元。
 
  2018年8月12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颍上海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向消费者发放的宣传单上有“阜阳三中教师获得全国性各种学科类奖项,学科带头人,合肥168高年薪聘请教师”等字样内容。经调查该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中无广告中宣称的阜阳三中、合肥168教师,且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表明该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中有阜阳三中、合肥168教师,系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度阜阳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1、美容美体押金不退,界首市场监管局调解退款0.9万元。
 
  2018年12月5日,王女士在界首市某美容美体中心做美容美体,该中心要求王女士先行支付2.1万元押金,在美体过程中,该中心无法完成事先约定的部分美容美体事项,当王女士提出退还押金要求时,商家不予退还。接到投诉后,界首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联系该美容美体中心负责人,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新《消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摆事实说道理,经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该美容美体心中退还王女士0.9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购车被强求买保险,原阜阳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帮助退回保险押金。
 
  2018年10月11日,消费者向12315机构投诉,反映其在某4S店按揭购车,交了0.2万元的保险押金,通过该店购买了第一年保险。现在按揭贷款已还完,4S店却不退保险押金,理由是第二年没在店里买保险。接到投诉,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指出4S店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在该店购车与在哪里买保险没有关系。最终4S店退了0.2万元保险押金。
 
  3、农膜质量引纠纷,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助农获赔1.2万元。
 
  2018年12月13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李某投诉,称其在上半年购买近2万元的塑料农膜用于蔬菜大棚,当时商家承诺该农膜可使用三年期限,可是现在才使用半年就出现大面积炸裂损坏,无法使用。现在天气已寒冷,眼看种植的蔬菜因没有农膜保温将被冻死情况下,后多次与商家沟通协商,要求给予赔偿,但都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经查,农民李某所反映情况属实。通过执法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农膜损失1.2万元。
 
  4、未成年儿童购手机,颍上市场监管局调解退回手机款0.15万元。
 
  2018年7月初,家住颍上县江店镇李先生12岁的儿子私自从家里拿钱,到江店镇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0.16万元的手机。李先生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该店主以“购买手机是小李的自愿行为,且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退货请求。经了解,执法人员认为,而李先生的儿子只有12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0.16万元的手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能力不相符,该购买合同无效。经调解,店主扣除100元折旧费,退还0.15万元给李先生。
 
  5、提车时发现质量有问题,太和县市场监管局调解后换新车。
 
  太和县一消费者花了13.48万元购买的新车,才刚提车,就发现有质量问题。太和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向汽车经营部负责人宣传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经调解,汽车经营部给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车,消费者非常满意。
 
  6、网购商品未按约定发货,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介入来解决。
 
  2018年12月27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王女士投诉,称其于11月份初从界首市某装饰工程公司网店购买一批价值0.7万元的装饰材料,可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一个月了,该网店还没有发货,要求处理。执法人员立即与被投诉人进行了多次联系,宣传法律法规,反复催促被投诉人遵守交易规则,履行责任。后收到王女士反馈该问题已解决,双方达成了协议。
 
  7、健身房因故无法营业引群体投诉,阜南县消保委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56万元。
 
  2018年7月份以来,阜南县消保委陆续接到34起投诉称在阜南某健身俱乐部办理消费预付卡,但是该俱乐部一直没有开业经营。经调查,该俱乐部的经营者与其租赁场地的房东之间有合同纠纷,后经阜南县消保委多次调解:该健身俱乐部另选址重新装修营业,有24位消费者选择继续健身消费,另外10位消费者选择退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56万元。
 
  8、热水器漏水遭受损失引纠纷,临泉县消保委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万元。
 
  消费者李先生从临泉县某家电公司购买一台某品牌热水器,安装使用不久后,漏水导致屋内家具损失严重,经调查发现其漏水原因是热水器在安装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不当所造成的。经临泉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重新给李先生安装一台新热水器加上经济补偿,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万元。
 
  9、误导消费引纠纷,颍泉区消保委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0.48万元。
 
  2018年5月18日,投诉人刘某称他于5月17日在某商场买衣服时获得一张赠品券,根据“赠品券”的指引到某柜台领取小礼品,在柜台营业员的各种诱导劝说下参加抽奖并以0.48万元购买了一件标价为4.8万元的镶金和田玉挂件。经过颍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的依法调解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该商场为消费者退货,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0.48万元。
 
  10、购房订金因延迟开盘引纠纷,临泉县消保委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0.2万元。
 
  2018年8月21日,消费者杨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6月份,在临泉县某售楼部交了2000元购房订金,当时该售楼部承诺2018年7月份开盘,交订金的消费者开盘时可享受优惠价格。但是一直到八月中旬,该楼盘一直都没有开盘。杨女士要求退还订金却被告知公司有规定未开盘不能退订金,无奈投诉到临泉县消保委。经过临泉县消保委调解:该售楼部无条件一次性退还消费者杨女士0.2万元,消费者满意而归。
日期:2019-03-13
 
 地区: 阜阳市 安徽
 标签: 消费者 监管
 科普: 消费者 监管
 相关专题: 聚焦“3・15 ”:共治共享、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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