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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4家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9-30 13: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9年自治区本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组织检查组对南宁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等4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9年自治区本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组织检查组对南宁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等4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具体情况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 对南宁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2. 对贺州市八步区汇味轩食品厂体系检查的情况

  3. 对钦州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的情况

  4.对扶绥县金利食品加工厂飞行检查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

  附件1

  对南宁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体系检查的情况

   2019年9月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南宁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10200366,生产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昆仑村农屋坡1号)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市监办发〔2019〕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南宁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召回与处置结果等12个方面内容共24个检查项目中存在36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55.73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存在的问题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1
灌装间与灯检区的物流口无有效分隔措施。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1.3条款关于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2
灌装间微电脑自动洗灌机顶部有大量杂物,明沟底部有污垢,未保持清洁。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3
制水间新增一套反渗透水处理系统未申请变更。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
4
成品水储水罐未安装空气呼吸器。
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4.1条款关于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5
灌装间风淋室门损坏不能互锁。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6
桶消毒间、桶盖传递窗、灌装间的紫外灯灯管发黑损坏无法使用。
7
灯检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8
未能提供电热恒温培养箱、电导率仪、电热恒温干燥箱、高压灭菌锅的压力表等检验仪器的检定证书。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验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9
“大肠菌群”检验项目所需结晶紫中性红胆盐琼脂试剂、煌绿乳糖胆盐肉汤试剂;“铜绿假单胞菌”检验项目所需假单胞菌琼脂基础培养基/CN琼脂已过有效期。
10
水处理工艺新增反渗透工序,与食品生产许可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图》不符。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提出变更的规定。
11
企业仅有邓某一名检验员,其检验员证已过期。
不符合《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见》(桂食药监食生〔2014〕4号)实验室检验人员的要求。
12
“百琢山泉”产品标签标示有偏硅酸、溶解性总固体、钠等水质主要成分含量,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条款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13
“百琢山泉”产品桶身标签及热收缩膜印有“QS”标志。
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第九条关于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的要求。
14
“百琢山泉”产品标签印有“我们从这里开始把广西珍惜优质山泉水(矿泉水)送到千家万户去”字样,其产品非矿泉水。
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中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
15
未提供2017年至今进购的PC桶、聪明盖的供应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1条款关于采购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要求。
16
未提供2018年至今生产用源水的检测报告。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17
未能提供2017年至今的进货查验记录。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1条款关于如实记录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18
消毒剂配制间存放有2瓶过期的二氧化氯消毒粉。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3条款关于应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19
未能提供成品水臭氧杀菌浓度、桶盖消毒二氧化氯浓度、空桶消毒二氧化氯浓度等关键控制环节记录。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20
未能提供清洁消毒制度。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1.4条款关于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的要求。
21
二次更衣室无干手、消毒设施。
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3.2条款关于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洗手、干手、消毒设施的要求。
22
未能提供2018年至今灌装间空气洁净度检验报告。
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4.3条款关于灌装防护区静态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灌装防护区静态整体空气洁净度达到1000级的要求。
23
未对灌装间的空气过滤装置定期清洁。
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1.4.2条款关于灌装防护区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并对过滤装置定期清洁的要求。
24
未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监控、评价。
不符合GB 19304-2018中11.3条款关于应对灌装防护区等关键生产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的要求。
25
未能提供空气净化器的维修和保养记录。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3条款关于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26
企业使用的微电脑自动洗灌机无洗涤剂清洗工序,且桶内部清洗消毒工位仅为8个。
不符合GB 19304-2018中8.2.7条款关于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等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并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的要求。
27
未能提供定期维护水处理装置的相关记录。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2.3条款关于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28
未能提供用于周转桶、桶盖清洗消毒的二氧化氯消毒液配制使用记录。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3.6条款关于消毒剂领用时应准确计量,做好使用记录的要求。
29
未能提供2018年至今的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和记录。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3条款关于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30
未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6.3条款关于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的要求。
31
未能提供2018年至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32
检验员不具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电导率、铜绿假单胞菌等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不符合GB 19304-2018中12.2条款关于应具备相应指标检验能力的要求。
33
未建立留样制度。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的要求。
34
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规范。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35
未能提供生产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表格和记录。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36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未规定召回等级、召回计划、召回公告等内容。
不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南宁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和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南宁市那哈山泉水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2

  对贺州市八步区汇味轩食品厂体系检查的情况

  2019年9月4日至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贺州市八步区汇味轩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5110200488,生产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厦良村点灯寨79号)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市监办发〔2019〕39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贺州市八步区汇味轩食品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分析整改等8个方面内容共15个检查项目中存在27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58.67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存在的问题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1
无专用洗蛋间。
不符合GB 8957-2016中4.1.3条款关于直接使用鸡蛋作为原料的工厂,应设有洗蛋间,洗蛋间应有洗蛋、消毒设施的要求。
2
成型车间屋顶有发霉现象。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的要求。
3
未定期对发酵室进行清洗和消毒。
不符合GB 8957-2016中8.2.2.3条款关于有醒发工艺的产品,醒发时应控制醒发温度、时间、湿度,并定期对醒发室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杂菌污染的要求。
4
烘烤间发现虫害痕迹。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条款关于虫害控制的要求。
5
发酵间排水口发霉、积有污垢,未保持清洁。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的要求。
6
发酵间、冷却间、成型间多盏紫外灯发黑,影响消毒效果。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7
红豆肉松夹心面包标签上标示“本品不含防腐剂”,实际产品中添加有防腐剂丙酸钙和脱氢乙酸钠。
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条款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8
软心沙拉面包、肉松面包、金条面包、香遇面包(香芋味)、椰蓉面包(椰蓉味)、粘你面包、早餐汉堡的标签配料表标示有山梨糖醇、甘油、乳化剂、山梨酸钾、天然β-胡萝卜素,实际在产品中未添加;添加有食用植物油,在标签中未标示。
9
豆肉松夹心面包、软心沙拉面包、肉松面包、金条面包、香遇面包(香芋味)、椰蓉面包(椰蓉味)、粘你面包、早餐汉堡标签上标注的面包改良剂成分表与实际使用的“师傅300牌复配面包改良剂”成分表不一致。
10
红豆肉松夹心面包、软心沙拉面包、肉松面包、金条面包、香遇面包(香芋味)、椰蓉面包(椰蓉味)、粘你面包、早餐汉堡营养成分表营养素参考值计算有误。
不符合GB 28050-2011中3.1条款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的要求。
11
软心沙拉面包、肉松面包、红豆肉松夹心面包的生产工艺为烘烤后在常温下进行二次加工,属冷加工糕点,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范围未包含冷加工糕点。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三十五条关于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规定。
12
使用制氮机自制氮气用于食品包装,未办理氮气生产许可证。
13
未索取每批采购的深圳红荔面包粉、焙琦无水酥油、味匠肉松的检验合格报告。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14
未能提供生产用水的检验合格证明。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的要求。
15
发酵间无温度计,无法对发酵间温度进行监控。
不符合GB 8957-2016中8.1.2条款关于对时间和温度有控制要求的工序,如醒发、烘烤、蒸煮、油炸、冷却等,应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要求进行操作的要求。
16
未对关键控制点发酵温度、发酵时间进行记录。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六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就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规定。
17
《生产工艺流程图》中规定关键控制点烘烤温度为200℃-300℃,实际烘烤温度为180℃。
18
《食品生产原辅料投放记录表》中未记录软心沙拉面包、肉松面包、金条面包、香遇面包(香芋味)、椰蓉面包(椰蓉味)、粘你面包、早餐汉堡产品的鸡蛋、食用盐、食用植物油使用量。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2条款关于记录的要求。
19
手部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20
未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监控、评价。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的要求。
21
配料间内的搅拌机、成型间的成型机内残余的物料未及时清理。
不符合GB 8957-2016中8.1.5条款关于当班生产的未用完剩余原辅料,应根据原辅料的特点妥善保存的要求。
22
生产加工人员李某某、林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谭某某、陆某某等的健康证已过期。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23
《水分原始记录》《菌落总数检验原始记录》《大肠菌群检验原始记录》中检验依据未更新。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24
出厂检验项目未包括酸度和比容。
25
未能提供2019年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2018年型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不全。
不符合GB/T 20981-2007中7.2条款关于型式检验的要求。
26
2019年生产的产品无留样,无2019年8月7日至今的留样记录。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27
未能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追溯、分析。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4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贺州市八步区汇味轩食品厂和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贺州市八步区汇味轩食品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3

  对钦州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的情况

  2019年9月1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飞行检查办法》(桂食药监法〔2015〕1号)和《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工作方案》(桂食药办食生〔2016〕13号)等相关规定,针对钦州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70200217,生产地址:钦州市西环南路183号)2018年5月17日生产的“奥力康橙味汽水(规格:400ml/瓶)”抽检出现菌落总数不合格的情况,组织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生产场所的管理

  更衣室手部消毒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碳酸饮料灌装车间的紫外灯表面累积有大量灰尘且灯管发黑影响杀菌效果,灌装间墙上风扇外壳及扇叶累积大量灰尘,未及时维护更换。碳酸饮料灌装机顶部外壳有霉点和水垢,灌装机底部累积大量污垢和废弃瓶盖,未保持清洁。灌装线上残留有大量待下次生产使用的空瓶和瓶盖,部分空瓶内有水滴,存在污染风险。

  (二)过程控制的管理

  未定期对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效果进行评估。企业采用臭氧对瓶盖消毒时未拆封包裹的塑料袋,臭氧未能接触到瓶盖表面,不能有效灭菌。未提供清洁作业区的空调机和净化空气口维护记录。查看企业2019年《投料生产记录表》,未记录所用原料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投料生产记录表》中“原料8、原料9、原料10”均未记录具体原料名称,无法有效追溯。未记录紫外线消毒器杀菌工序的参数。

  2、未能严格落实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出厂检验报告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的“计量单位、标准要求”有误。企业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未按照GB 7101-2015要求进行三级采样和检验。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钦州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和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钦州市畅达食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4

  对扶绥县金利食品加工厂飞行检查的情况

  2019年9月1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飞行检查办法》(桂食药监法〔2015〕1号)和《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工作方案》(桂食药办食生〔2016〕13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扶绥县金利食品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5142100052,生产地址:扶绥县新宁镇城南区南密村)2018年11月9日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规格:5kg/包)”抽检出现大肠菌群不合格的情况,组织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磨浆间墙壁、地面、原料间米池有虫害痕迹;蒸粉间入口处干手器不能正常使用;蒸粉间地漏无水封;消毒用的“百消净牌”消毒片已过有效期;原料间原料未离墙离地放置;圆粉线包装间、冷却间与蒸煮间、磨浆间未有效分隔,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磨浆间内磨浆机及输送米浆的管道内壁存在污物;未能提供2019年6月-9月的生产投料记录及关键控制点记录;产品销售记录未记录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规格、数量以及销售日期等信息,无法进行有效追溯。

  二、未能严格落实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未对生产过程中微生物进行监控;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检验依据标准未更新;现场检查发现恒温培养箱中正在培养大肠菌群的平皿中琼脂未凝固;无留样记录。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扶绥县金利食品加工厂和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扶绥县金利食品加工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日期: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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