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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期)2019年 第8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0-23 10:4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抽检发现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销售的鸡蛋、喀什市永盛超市阳光店销售的白鸡蛋、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加工自制的烤羊肉串4家经营企业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上述4家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37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33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416号)有关安排,抽检发现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销售的鸡蛋、喀什市永盛超市阳光店销售的白鸡蛋、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加工自制的烤羊肉串4家经营企业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上述4家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6月20日,抽检了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超市购进日期:2019-06-19)。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4.53mg/kg,标准值为≤1mg/kg。

  2.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6月13日,抽检了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销售的鸡蛋(超市购进日期:2019-06-07)。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290μg/kg,标准值为≤2μg/kg。

  3.喀什市永盛超市阳光店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6月19日,抽检了喀什市永盛超市阳光店销售的白鸡蛋(超市购进日期:2019-06-10)。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28.8μg/kg,标准值为≤2μg/kg。

  4.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6月19日,抽检了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加工自制的烤羊肉串(加工自制日期:2019-06-19)。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出值为1.04mg/kg,标准值为≤0.5m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对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妇科医院旁的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超市购进日期:2019-06-19)共计2.4公斤,购进价格为5元/kg,6月20日,该批次2.4kg上海青以15元的价格被抽样人员抽走,此案货值金额15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5元。

  2.对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65号的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销售的鸡蛋(超市购进日期:2019-06-07),共计82千克,进货价格为8.8元/kg,销售价格为8.78元/kg,实际销售公斤数为79.588千克,货值金额为698.78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做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喀什市永盛超市阳光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南湖路阳光小区中心广场负一层的喀什市永盛超市阳光店共购进了白鸡蛋(超市购进日期:2019-06-10)120板,共计240公斤,购进价格为15.8元/板,销售价格为16.8元/板,此案货值金额2016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2016元。

  4.对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世纪大道10号的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加工自制的烤羊肉串(加工自制日期:2019-06-19)60串,共计4公斤,销售价格为5元/串,货值金额30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300元。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1.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进行了认真的排查整改,认为在进购该批次产品时,没有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今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购进的食品质量达标。

  2.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通过认真排查整改,认识到自身违法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对员工进行培训学习,要求员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看产品合格证明,明确责任,确保购进的食品质量达标。

  3.喀什市永盛超市阳光店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喀什市永盛超市阳光店经过认真排查整改,为确保所售食品的质量,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每一批次购进的样品,索要产品合格证明。对直接从农户手中购进的食品,派专人对食品进行检测,并在日后的经营管理中,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把质量关。

  4.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通过认真排查整改,认识到自身违法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认为可能造成加工自制的烤羊肉串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和铁钎。今后,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立刻更换羊肉和烤肉调料供货商,将铁钎更换为木钎,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看原料合格证明,确保购进的原材料质量达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主动公开)
日期: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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