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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范翠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8-27 13:50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样品处置要求,现将已处置完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公告。
  根据省局关于抽检不合格样品处置要求,现将已处置完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港丰农贸市场 范翠兰水产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罗非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工作人员对海口秀英范翠兰水产摊经营的罗非鱼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6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收到《检验报告》№:SPC202005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罗非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

  (二)对经营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海口秀英范翠兰水产摊此批被抽检的罗非鱼是从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水产批发市场的刘其敏购进的。2020年4月29日,海口秀英范翠兰水产摊共购进罗非鱼10斤,销售8斤,剩余2斤没卖出去。该批次罗非鱼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罗非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律义务,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并无法召回,故无产品可没收,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已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0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刘其敏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山豆村进行调查。经询问,刘其敏承认其于2020年4月29日,供货给海口秀英范翠兰水产摊罗非鱼10斤,且范翠兰提供的销售单是其提供给范翠兰的。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0年08月17日
日期: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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