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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02 10:21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曝光10起食品类案件,涉及莱阳市团旺鲁旺蛋糕店销售不合格桃酥案;蓬莱市大辛店镇瓯盛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蓬莱市刘家沟镇康尔生物制品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于某经营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豆芽和菠菜的行为案;芝罘区包某晶日用品商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等。
  1.莱阳市团旺鲁旺蛋糕店销售不合格桃酥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桃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 元。

  2.蓬莱市大辛店镇瓯盛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7月7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记载我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瓯盛购物广场经营的空心薯条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季成远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3.蓬莱市刘家沟镇康尔生物制品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

  2020年5月22日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承办事项回复单,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产品;罚款捌仟肆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4.于某经营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绿豆芽菠菜的行为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豆芽和菠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5.芝罘区包某晶日用品商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000 元。

  6.芝罘区优享百货超市未按要求对食品进行进货查验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食品进行进货查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后不改应予以处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000 元。

  7.芝罘区哈呼拉面馆未按要求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食品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进行变更违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后不改应予以处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3000 元。

  8.薛某山无照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非法从事猪头肉加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以处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

  9.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含有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06月23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报告,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10.莱阳市丽都山庄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菠菜案

  根据不合格报告,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5000元。

      相关报道: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二)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三)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起食品类案件主动曝光(四)
日期: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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