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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莱芜区市场监管局曝光13起食品领域顶格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2-04 13:29 来源:莱芜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警示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意识,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共治,现将近期办理的以下案件予以曝光。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警示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意识,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共治,现将近期办理的以下案件予以曝光:

  一、济南市莱芜区寿学面条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挂面)案

  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莱芜市莱城区府天饭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皮)、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皮)、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莱芜市莱城区鑫德便民餐厅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案

  该单位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自制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2元的行政处罚。

  四、莱芜市莱城区燕喜楼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周广博生产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肠)案

  周广博生产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80元和罚款人民币7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芜方下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3.7元的行政处罚。

  七、济南市双菜王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该单位标签配料表标注为进口纽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44.1元的行政处罚。

  八、莱芜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荷叶香鸡)案

  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免于处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九、莱城区雪野镇精品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旭烤肠蒜香味案

  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免于处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莱芜市雪野旅游区百诚万信楼便利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案

  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免于处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济南莱芜雪野旅游区春兰百货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五香花生米)案

  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免于处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济南市莱芜区谢波综合批发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香花生米案

  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免于处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莱芜市莱城区苏秀娟综合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面包)

  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免于处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日期: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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