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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2-26 09: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0号),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2家经营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0号),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商贸城韦丽娇销售的韭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的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商贸城韦丽娇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410730565,购进日期:2020-07-29)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韦丽娇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韦丽娇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江处罚字〔2020〕SY91060号)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销售的韭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的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410730623,购进日期:2020-07-25)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给予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兴)市监免罚〔2020〕2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日期:2021-02-26
 
 地区: 广西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监管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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