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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边民互市”之名行走私货物之实 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走私对虾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6-22 10:34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号 作者: 杨坤   邵清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6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冒用“边民互市”贸易方式从越南走私冻对虾案件,涉案偷逃税额高达3580万余元,上海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罚金17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21年6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冒用“边民互市”贸易方式从越南走私对虾案件,涉案偷逃税额高达3580万余元,上海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罚金17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与越南供货商合谋,将本该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冻对虾,通过莫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通关团伙,以“边民互市”贸易免税携带的方式走私入境,随后将冻对虾通过货车运输至上海。被告人王某某向货车司机支付运费,并向莫某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包干费”,走私进口的冻对虾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牟利。经上海吴淞海关计核,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冻对虾169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5,806,087.8元。
 
  2020年9月10日,侦查人员至被告人王某某住处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提交了手写记账本、发货单、放行单等材料。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货物,通过他人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偷逃应缴税额3,58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预缴罚金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等情节,依法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旨在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通关团伙走私冻对虾,系通关团伙组织边民携带货物入境,这样的方式属于伪报贸易性质,是假借“边民互市”贸易之名,行走私犯罪之实,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日期:2021-06-22
 
 地区: 上海 中国 越南 亚洲
 行业: 渔业水产 进出口
 标签: 走私 对虾
 科普: 走私 对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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