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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秋季食盐专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渝经信执法〔2021〕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30 14:10 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市食盐供应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食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消费环境,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重庆市开展2021年度秋季食盐专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及企业:
 
  为加强全市食盐供应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食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消费环境,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2021年度秋季食盐专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食盐专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规范和营造良性有序的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和供应环境,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增强群众安全用盐意识。进一步宣贯《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扰乱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等涉盐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盐安全底线,强化食盐生产、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理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盐业领域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检查企业定点生产的资质,是否持续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是否按要求生产食盐;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了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检查企业是否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检查企业是否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检查企业是否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了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其运行是否有效等。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检查企业定点批发的资质,是否持续符合“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是否按要求批发食盐;检查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检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检查企业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检查企业销售的食盐碘含量是否符合我市的相关标准(21—39 mg/kg);检查企业销售的食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查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是否符合业务开展的相关资质;检查跨省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是否以本企业名义开展批发业务;检查跨省经营企业与其合作的物流配送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批发行为;检查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是否按照渝经信消费〔2020〕14号文件要求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在渝销售食盐情况告知市经济信息委消费品处(盐业管理处);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了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其运行是否有效等。
 
  (三)食盐零售单位。检查单位购进食盐时是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检查单位购进食盐的合法有效凭证及保存期限;检查食盐零售单位是否有违规批发行为;检查食盐零售单位是否销售不符合我市碘盐标准的食盐;检查食盐零售单位是否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等。
 
  (四)食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平台内销售食盐主体进行过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检查平台食盐销售主体是否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检查平台销售的食盐产品是否符合当地碘含量标准的要求;检查平台销售的非碘盐是否是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销售单位等。
 
  (五)食品加工用盐企业。检查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大包装食盐;检查单位购进食盐的合法有效凭证及保存期限;检查食品加工用盐是否流入食盐市场等。
 
  三、检查重点
 
  检查重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含乡镇集贸市场)、零售商户;机关、学校、企业食堂;餐饮企业、食品加工用盐企业;销售食盐的电子商务平台等。
 
  四、查处行为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
 
  (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及向食盐零售单位提供大包装食盐;
 
  (六)将非食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
 
  (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八)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九)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
 
  (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十一)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时间安排
 
  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8月)。
 
  1.制定方案。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和查找辖区内食盐生产、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本辖区食盐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有条件的区县可与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2.广泛宣传。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将《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进企业、进市场、进超市、进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9月至10月)。
 
  1.全面检查。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按照本辖区食盐联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开展全面检查,对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当准确记录和及时处置,防止“蜻蜓点水”和“走过场”。
 
  2.严厉打击。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坚持“边查边纠,边查边打”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限处理的相关部门。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认真总结执法行动中的经验,查找不足,并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执法过程中好的做法和问题处理等情况可形成工作简报(配相关图片)及时上传;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及附件于11月20日前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综合执法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13908388856,63898019;邮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综合执法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2037298657@qq.com)。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行动对维护本辖区食盐安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市经济信息委将对区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和卫健等部门的联动检查和信息共享,检查中如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强化舆论引导。搞好新闻舆论正面宣传,做好《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执法检查,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舆论高压态势,增强食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和经营意识。
 
  (四)严格文明执法。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程序,严谨办案,注重全面收集证据,提高执法文书质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防止出现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附件:2021年秋季食盐专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
 
日期: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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