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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1-24 11:46 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3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3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3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3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336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农行天下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3337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农行天下超市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415的鲫鱼(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商场销售的鲫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机构为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鲫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日期:2022-01-24
 
 地区: 嘉兴市 浙江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处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处理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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