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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09 17:43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2022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批准发布;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农业农村部加强农药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六部门联合发文部署2022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等。
  食品伙伴网 2022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市场监管总局: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
 
  5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通知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以来,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反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有一定数量的剩余。为严格执行《公告》,减少浪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据悉,上述《公告》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明确,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公告》要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公告》规定,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批准发布
 
  5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
 
  5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解读。
 
  修改单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减少包装层数,将月饼和粽子的包装层数从最多不超过四层减少为最多不超过三层。
 
  二是压缩包装空隙,必要空间系数是包装空隙的核心指标,反映了包装紧凑程度,数值越小表示包装空隙越小。此次将月饼的必要空间系数从12降低为7,相当于包装体积缩减了42%;将粽子的必要空间系数从12降低为5,相当于包装体积缩减了58%。
 
  三是降低包装成本,对于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将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的比例从20%调减为15%;对于销售价格100元以下的月饼和粽子,包装成本占比保持20%不变,其中包装成本一般指食品企业与包装企业签订的包装采购价格,销售价格一般指食品企业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合同销售价格;同时要求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
 
  四是严格混装要求,规定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格的其他产品混装。
 
 
 
  3.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
 
  5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莱茵衣藻等3种新食品原料、喹啉黄铝色淀等1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磷酸锆(2:1)等1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据悉,3种新食品原料分别为莱茵衣藻、长双歧杆菌长亚种BB536、甘蔗多酚。
 
  1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分别为喹啉黄铝色淀、β-果糖基转移酶、β-葡聚糖酶、蛋白酶、海藻糖酶、磷脂酶A1、葡糖氧化酶、乳糖酶、植酸酶、五水硫化钠、谷氨酰胺转氨酶、氯化镁、三氯蔗糖、叶黄素、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聚丙烯酰胺、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肌醇(环己六醇)。
 
  1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分别为磷酸锆(2:1)、C10-C22脂肪酸聚甘油酯、2-甲基-2-丙烯酸-1,2-亚乙基酯与2-甲基-2-丙烯酸甲酯的聚合物、己二酸与N-(2-氨基乙基)-1,3-丙二胺、氮丙啶、(氯甲基)环氧乙烷、1,2-乙二胺、N,N''-1,2-乙二基二[1,3-丙二胺]、甲酸和α-氢-ω-羟甲基聚(氧-1,2-乙二基)的聚合物、C.I.溶剂红52、C.I.颜料黄180、丙烯酸乙酯与丙烯酸和苯乙烯的聚合物、1,3-苯二甲酸与2,2-二甲基-1,3-丙二醇、1,2-乙二醇和己二酸的聚合物、甲乙酮肟封端-1-异氰酸根-3-异氰酸根甲基-3,5,5-三甲基环己烷的均聚物、1,4-苯二甲酸-1,4-二甲酯与癸二酸、2,2-二甲基-1,3-丙二醇和1,2-乙二醇的聚合物、1,4-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与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和苯乙烯的聚合物、1,3-苯二甲酸与氮杂环十三烷-2-酮、1,4-苯二甲酸、1,12-十二烷二酸和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环己基甲烷的聚合物、1,3-苯二甲酸与1,3-苯二甲胺和己二酸的聚合物、3-羟基-2-(羟甲基)-2-甲基丙酸与1,3-二异氰酸根合甲苯和α-氢-ω-羟基聚[氧(甲基-1,2-亚乙基)]的聚合物、2-丙烯酸与2-丙烯酸丁酯、乙酸乙烯酯和2-丙烯酸-2-乙基己酯的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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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
 
  5月20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
 
  《规划》提出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体系和食品安全技术支持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建成涵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最严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食品污染物风险识别能力。全面提升食源性疾病调查溯源能力。
 
 
  5.农业农村部加强农药监督检查
 
  5月1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农药监督检查的通知。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履职尽责,落实农药风险防范责任。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依法做好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初审、行政执法、使用指导等重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人员,定期排查农药风险隐患。要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登记试验等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确保农药风险防范责任落到实处,为农药行业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聚焦重点企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药生产企业、百草枯生产企业、涉及危化品的农药加工企业、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企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使用磷化铝熏蒸储粮的农户、使用氯化苦熏蒸土壤的施药服务组织、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验室等,检查是否符合相应行政许可条件要求,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购销台账及产品追溯体系是否完备,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是否合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实验室管理是否规范,对涉嫌违法的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试验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遵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领域管理要求,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另外,北京市还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好首都地区生化安全核查和风险管控工作。
 
  三是紧盯关键领域,加强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互联网经营农药要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严格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要加强对拼多多、抖音、快手、微信、淘宝、天猫、京东、一亩田等电商平台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电商平台对农药经营商户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查验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与所售农药相对应的农药登记证,监督农药经营商户必须在网店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农药许可证件。互联网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宣传引导,依法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确保合法经营、经营产品质量合格。
 
  四是狠抓薄弱环节,全力推进农药使用安全。各地要切实做好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使用者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使用农药。喷雾施用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要合理把握稀释浓度,严防无人机超低量施药造成药害。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生产基地用药指导,严禁非法使用禁用农药、高毒农药、限用农药、未登记农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控农药残留风险。同时,及时做好农作物药害、人畜中毒等安全事故预防及调查处置,确保农业生产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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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5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办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
 
  三是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办法》还鼓励依法依规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此外,《办法》的处罚规定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是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等未按规定贮存、清运、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
 
  二是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是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没有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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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六部门联合发文部署2022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
 
  5月14日,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2022年小麦、早籼稻、油菜籽等夏季粮油收购(以下简称“夏粮收购”)工作。
 
  《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地区,要按程序及时申请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挥好政策托底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加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发现不合格粮食要及时妥善处置。政策性收购资金要及时足额供应,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通知》表示,要更多采用“互联网+”收购方式,大力推广预约收购、上门服务等,不断优化收购流程;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合理把握收购节奏。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发挥好粮食收购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作用,因地制宜、创新方式,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收购工作的影响。要指导粮食企业和售粮农民做好必要防护,通过控制现场人员数量、配备防疫物资、定时环境消杀等多种方式,推动粮食收购和疫情防控两不误。同时,要压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粮食出入库作业监管,坚决防范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收购监管协调机制,压实具体收储企业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12315监管热线作用,由行政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操纵价格,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虚假收购”“先收后转”“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粮资金监管,坚决维护好收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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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市场监管总局拟将14种情形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就《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拟将14种情形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其中,经营者有“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这7个情形之一的,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有这3个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经营者有这4个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也将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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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两部门: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
 
  5月27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布《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据悉,为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更好保障市场供应,财政部、商务部决定以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为重点,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通知》提出,通过2年时间,推动农产品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更加完善,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继续增强,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通知》要求,通过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引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进一步聚焦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
 
  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有四个方面:
 
  一是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是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二是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二是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有关省(含2021-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获得的2022-2023年服务业资金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适当用于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工作。对于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具体支持内容、方式等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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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市场监管总局就79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就79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食品领域相关产品包括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瓶盖、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月饼包装等。
 
  其中,《月饼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抽样方法是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验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
 
  依据标准为《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和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抽样方法是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6个,其中12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
 
  依据标准为《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38995 -2020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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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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