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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蟹养殖全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8-01 16:19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河蟹学名中华绒螯蟹(Eriocheir sinensis),又称大闸蟹,因肉质鲜嫩、风味优良、营养丰富,深受消费者喜爱,是我国传统的名特优养殖品种,也是主要出口创汇的淡水养殖品种。但是,由于近年来种质质量参差不齐、养殖方式粗放、水质恶化等因素,造成养殖病害时有发生,水质污染、盲目用药影响了河蟹品质、回捕率和出塘规格,制约着河蟹养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湖泊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京)
 
  河蟹学名中华绒螯蟹(Eriocheir sinensis),又称大闸蟹,因肉质鲜嫩、风味优良、营养丰富,深受消费者喜爱,是我国传统的名特优养殖品种,也是主要出口创汇的淡水养殖品种。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2019年全国河蟹养殖产量为85万吨,产值高达500亿,是江苏、湖北、安徽等省份独具特色与影响力的主导支柱产业之一,为解决农业农村就业创业、农渔业转型提效升级和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种质质量参差不齐、养殖方式粗放、水质恶化等因素,造成养殖病害时有发生,水质污染、盲目用药影响了河蟹品质、回捕率和出塘规格,制约着河蟹养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池塘建设
 
  1、养殖池塘应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交通便利、电力设施配套齐全、周边水源充足、进排水方便的地方,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土质以偏酸性的壤土、黏土为宜,底泥应符合NY 5361的规定。
 
  2、池塘宜为长方形,东西走向,深度宜为1.5 m~1.8 m,淤泥厚度不超过20 cm;池塘底部可为平坦均匀型或“田”字环沟型,沟面积占池塘面积30%。
 
  二、苗种来源
 
  1、蟹苗应来源于具备中华绒螯蟹原种生产许可证的原种场,符合GB/T 26435的要求,并检疫合格;蟹苗质量要求色泽正常、规格整齐、体质健壮、反应敏捷、附肢完整、无病无伤的一龄蟹种。
 
  2、混养的青虾、鲢、鳙、沙塘鳢、鳜鱼等苗种应来自具备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并检疫合格。
 
  三、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1、底质改良。蟹苗放养前,撒入生石灰或漂白粉对底泥杀菌、消毒和补钙,添加硝化细菌、反硝化细菌、芽孢杆菌、EM菌等微生物制剂进行底泥改良,微生物制剂的生物安全应符合NY/T 1109的规定。对于新开塘口,需施入经充分发酵的有机肥基肥和复合矿物肥。
 
  2、多品种混养。为充分利用水体立体空间、降低饵料系数、改善水质、减少病害和降低养殖风险,可采用多品种混养。1月至2月放养蟹苗,同养殖区尽量放养同规格、同批次苗种,一次放足;2月初和7月初分两次套养青虾,3月初套养鲢、鳙,5月中旬套养沙塘鳢、鳜鱼。所有苗种放养前应消毒,消毒药物符合SC/T 1111的规定,可放入3%~4%的食盐水溶液中浸泡消毒3 min~5 min。
 
  3、饵料投喂。选用动物性饵料冰鲜鱼、螺蛳等,植物性饵料煮熟的小麦、玉米、豆饼、南瓜等和河蟹专用配合饲料搭配投喂,饲料品质符合GB 13078和NY 5072的规定。投喂方式符合“四看”和“四定”原则,即依据季节、天气、摄食节律和水质状况调整投喂量和植物性饵料投喂比例,并定时、定质、定量和定点进行投喂。
 
  4、水草管控。水草品种以苦草、轮叶黑藻、伊乐藻等为佳,总覆盖率为60%左右。清明节前后移栽,在池塘中成“井”字形分布,确保水体交换顺畅。若生长过密,应及时进行适当刈割或清除;若水草被河蟹消耗过大,应及时补栽。
 
  5、水质调节。6月份之前根据气温逐渐增加水深至1 m左右,7月~9月勤注新水,每次注水10 cm~15 cm,保持水深在1.2 m~1.5 m之间。6月~9月,每隔7天~10天,泼洒1次芽孢杆菌、乳酸菌和光合细菌等微生物制剂。闷热天气,应及时开启水车或者微孔管道增氧,傍晚开机至次日日出,阴雨天气全天开机,保证池塘水溶解氧在5mg/L以上。
 
  6、病害防治。发现病蟹、死蟹应及时捞出,离塘远处加生石灰深埋处理。病害防治药物的使用参照SC/T 0004、NY 507l及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的相关内容。渔药和其他化学药剂及生物制剂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处方或产品说明书使用,并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四、产品捕捞
 
  1、河蟹捕捞以地笼捕获为主,结合人工捕捉,尽量减少河蟹的应激反应和物理损伤。起捕后分规格、分雌雄、分袋包装。4月下旬起采用地笼捕捞春季虾,捕大留小,6月下旬捕完;9月下旬起采用地笼捕捞秋季虾,干塘时采用拖网,将混养鱼类一并捕捞,未捕上者,干塘后人工捕捉。
 
  特别提醒:应加强河蟹养殖源头污染控制和有害物的筛查,将养殖水域环境质量、渔用物资质量纳入河蟹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河蟹起捕前1个月以内不应使用抗菌药;对于出口养殖基地,根据进口国残留限量要求,规避相关药物。应于捕捞前按照SC/T 1111进行产品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采取隔离、暂养、净化或延长休药期等措施,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
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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