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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超市销售区货架上摆放过期预包装食品是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2-01 08:1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关于咨询:超市销售区货架上摆放过期预包装食品是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吗?应该怎么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了答复。
  问:
 
  总局您好,请问超市销售区货架上摆放过期预包装食品是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吗?应该怎么处罚?
 
  答:
 
  食品经营者将食品摆上货架,即可视为提出了合同的要约,消费者购买即达成合意。在放上货架的时候,经营者已经把该商品视为了一个可用于出售的商品。超过保质期食品陈列于货架应定性为经营禁止经营食品违行为。如果超市便利店虽然使用了高科技手段对其所销售的食品生产日期进行管理,但仍然将过期食品实际销售给了顾客并开出了销售票据,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但如果通过高科技技术手段对所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管理,在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就无法结账,并以此杜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可能性,也避免了人工管理可能出现的疏漏的情况,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可结合案情实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裁量。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1-31
日期: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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