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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公布 食品领域4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3-14 09:39 来源:重庆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广泛宣传川渝协作保护,两地消费者权益工作成果,3月13日上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成都市联合举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各单位分别发布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老年旅游、涉农消费、二手车买卖、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领域。
  为广泛宣传川渝协作保护,两地消费者权益工作成果,3月13日上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成都市联合举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各单位分别发布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老年旅游、涉农消费、二手车买卖、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领域。
 
  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支持川渝两省市消委会

  共同起诉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

  胡某兵销售假冒白酒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先后多次向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兵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
 
  2021年8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因该案涉及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害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院二分院”)依法能动履职,准确研判案件办理方向,按照“条线一体化”工作模式,组织重庆检察院二分院、云阳检察院业务骨干一体化统筹办案。同时,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积极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围绕案件信息共通共享、公益诉讼履职方式、案件跨省域管辖等事项开展办案协作。
 
  2021年11月,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随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均表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经充分沟通、研判,就川渝跨省支持起诉管辖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决定由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并由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出席法庭支持两地消委会诉讼。
 
  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四川省消委会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诉讼期间,重庆检察院二分院根据该案特点,针对公益修复方式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和评估,在与法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积极协助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探索侵权人优先以行为补偿公共利益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实现公益修复的精准化、实质化。2022年10月18日,重庆二中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如被告不以公益行为履行赔偿责任,则应支付124803.3元的赔偿金至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案例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整治无糖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在重庆市渝中区万鑫药房经营保健食品药品的王某于2020年8月与刘某某在四川成都某非法药品交易会上结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刘某某向王某销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胶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刘某某购进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原料并加工成胶囊,先后七次向王某销售价值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胶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在万鑫药房向购买其他降血糖保健品的消费者赠送上述保健食品胶囊,并多次向四川省顺庆区“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店”唐某某销售价值为44900元的保健胶囊。唐某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将上述食品胶囊包装成“苦瓜活胰素”“沐春牌蜂胶灵芝胶囊”,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25608元。2021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等人审查起诉时发现,王某等人在川渝两地均有销售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能未尽到监管职责,该院在对王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于6月25日将线索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线索后,立即对辖区内销售违规添加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的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邓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7号“糖友会健康馆”“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专卖店”将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该西药成分为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是双胍类降糖西药,其副作用为肠胃不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肝肾肺功能不全者及严重心肺疾病患者禁用。格列本脲是磺脲类降血糖药,属于胰岛素分泌促进剂,其副作用主要为可能会引起皮疹,过敏反应,严重的可能引起休克,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减少等。同时,格列本脲是Ι型糖尿病人以及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白细胞减少的患者的禁用药物,且体质虚弱、甲状腺功能亢进、老年人需慎用。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都需要根据高血糖患者的血糖情况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规定剂量餐前或随餐服用。消费者若食用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可能会产生低血糖或者肝肾功能损伤。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案涉店铺予以查处,并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秩序进行整治。因案涉店铺经营商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店铺已停止营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保健食品经营店、药店、直销企业专卖店及服务网点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在此次行动中,共出动监督检查人员990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35处,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40个,检查保健食品店铺260家,已立案查处3起。
 
  案例六

  四川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黄某犯罪团伙

  生产、销售伪劣牛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4日,四川省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剑阁县公安局移送案件,认为黄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牛肉涉嫌犯罪。剑阁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立案。经剑阁县公安局与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协作开展侦查。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重庆市铜梁区黄某、郑某洪、张某斌等人在重庆和四川多地进购母猪肉和瘦猪肉,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重庆市一工厂为掩护建立地下窝点,通过涂抹牛血方式假冒牛肉,再分送至团伙销售人员,销往重庆多个区及四川多个地市,累计销售假冒牛肉20余万斤,涉案金额600余万元。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涉案的“散装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牛源性成分”,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裁判结果
 
  2022年10月4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案17名主要嫌疑人提起公诉。2023年2月17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八

  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提供便利条件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都市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存放有瓶身带百威啤酒注册商标浮雕图案的啤酒336瓶。温江区局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发现涉案啤酒系重庆某经销商提供的空瓶和标贴,由当事人代加工灌装并收取加工费用,未对瓶身的浮雕图案进行清除或有效遮盖。在四川省局和成都市局的指导下,温江区局当即与重庆市局、重庆巴南区局取得联系。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联动执法等一系列密切协作,累计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11.58万瓶,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打击。
 
  裁判结果
 
  当事人和重庆某经销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温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3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巴南区局依法责令重庆某经销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2瓶、没收违法所得4580元、罚款5.37万的行政处罚。
 
  通过“以案释法”展示了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成果,下一步两地将持续推进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交流,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友好的消费环境,助力打造具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
日期: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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