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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18 14:22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大力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销售药残超标畜产品和水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等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大力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销售药残超标畜产品和水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生产销售“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卢萍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手冻品案
 
  2021年3月26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冻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卢萍在该库房内存放有待销售的7件猪手冻品(10公斤/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冻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经查,该批冻品系当事人从一李姓商贩处购进,货值金额1470元。涉案猪手冻品包装上未见厂址厂名等中文标识,交易过程中卖方未向当事人出示任何经营资质,也未提供该批货品的检验检疫手续,购进时已经明确是未经检验检疫的“水货”。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7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手冻品还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7件未经检验检疫猪手冻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销售检出禁用兽药的肉类制品案
 
  2021年4月15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样工作中,依法对垫江县天天福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鸡腿(鸡肉)进行抽样,经送检验机构检验,抽检样品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以10.67元/ kg(160元/件)的价格,从供货商垫江县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处,共购进5件鸡腿(鸡肉),购进金额共计800元。购回后,以11.96元/ 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获利97元。
 
  呋喃西林代谢物属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长期摄入会引起各种疾病,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97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刘斌桦、刘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8月19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桦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对举报人提交的所购减肥食品“AWESOME(Handmade with love)”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检出盐酸西布曲明。2020年9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并分别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因桦医堂生物科技(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和监事刘斌桦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对两名当事人刑事立案侦查。经查明:2020年5月以来,刘斌桦、刘美通过淘宝店铺“LOYMILRES护肤品牌店”、直播带货、建立微信客户群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糖片“AWESOME”,销售金额共计11269元。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从刘斌桦、刘美处提取涉案减肥糖片“AWESOME”21袋(颗)、从购买者邹文丹处提取减肥糖片“AWESOME(handmadewithlove)”20袋,上述产品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斌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刘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查扣在案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糖片、作案工具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鉴于刘斌桦、刘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1万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到人”的规定。2021年6月25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刘斌桦、刘美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十、万盛经开区盛金烟酒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8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万盛经开区盛金烟酒茶商行经营场所的检查中发现,其储物间内有“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四种待售的知名白酒,其中,“贵州茅台酒”6瓶,“五粮液”5瓶,“剑南春”12瓶,“国窖1573”12瓶。这四种白酒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上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案造型、英文字母完全一致。但经商标权利人的工作人员鉴定,上述四种白酒并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涉案白酒是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从私人手中以现金方式回收而来,收购价格分别为“贵州茅台酒”1500元/瓶、“五粮液”600元/瓶、“剑南春”300元/瓶,“国窖1573”600元/瓶,一直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储物间内待售,但均未销售出去。经进一步调查,认定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计39037.04元。
 
  当事人作为白酒经营者,应当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购进商品并收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确保自身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且为正品,而当事人从私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回收知名白酒,未对回收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别,在明知其商品真伪存疑的情况下仍用于销售。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垫江县康和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21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垫江县康和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者以发放鸡蛋等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听课,以会议营销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销售其经营的普康元胶囊和康江牌维固胶囊。当事人在经营现场使用电脑播放视频和口头讲解两种方式进行宣传, 宣称该两种保健食品具备“针对各种慢性病”和“体验上3-5天,就会有奇妙的改变,心肝脾肺肾,肝胆大小肠,从头到脚,从里到外”等功能。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产品属于保健食品,普康元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康江牌维固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其宣传的“针对各种慢性病”和改善“心肝脾肺肾,肝胆大小肠”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属于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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