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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
食品专题介绍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2020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3号公告,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

  公告规定,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此后,海关总署不定期在官网上公布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情况。据食品伙伴网统计,截止2021年6月24日,海关总署已累计发布“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通报”97次,涉及产品共计130批次,涉及境外生产企业10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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