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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扎兰屯成吉思汗牧场酒厂的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24-08-15 11:33  来源:扎兰屯市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综执处罚〔2024〕104号处罚对象:扎兰屯成吉思汗牧场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0783815285959H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陈刚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政处罚内容:1. 没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粗粮原浆酒39箱;2.没收违法所得:305.00元;3. 罚款:5000.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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