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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监管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7〕56号
日期:2017-04-28 15:0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乳制品监管,规范企业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清洁消毒情况的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开展的60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采用甲醛加高锰酸钾熏蒸方法对车间环境进行杀菌消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杀菌消毒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采用甲醛加高锰酸钾熏蒸等不当清洁消毒行为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评估风险,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等规定,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计划和程序,确保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杜绝其他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出现类似情况,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过程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二、开展液态奶生产企业检查
 
    近期,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飞行检查中,发现我区部分液态奶生产企业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液态奶生产企业在生产灭菌乳和调制乳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包装或灌装日期。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对液态奶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发现企业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液态奶行为
 
    近期,有消费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目前部分地区市场上出现无生产许可证的袋装巴氏牛奶。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生产许可证袋装巴氏牛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此类产品及生产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请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刘岳强
 
    联系电话:0991—236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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