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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17-05-26 10:03  来源:湖北省食药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2号),涉及我省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洪湖市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标称洪湖市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生产日期:2016-05-13),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洪湖市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洪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召回违法产品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符合《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给予该公司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洪)食药监食罚〔2016〕14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针对问题进行排查分析,主要原因是玉米油受不良气体的污染。对此,该公司召开了会议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成立了车间质量控制小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2016年11月3日,洪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整改复查。
 
    二、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鹦鹉洲店经营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标称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鹦鹉洲店经营的洪湖浪金胚玉米油(生产日期:2016-05-13),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鹦鹉洲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属于“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给予该公司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食药监食罚〔2016〕01-4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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