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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8号)
日期:2017-12-15 10: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药监局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的生产环境条件、原辅料采购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8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1、氢氧化钠生产车间东北厂区露天存有大量锅炉用煤,造成周围环境差;食品用氢氧化钠成品库窗户因受到库外堆积的生产废料挤压而破损,且部分废料通过破损窗户进入成品库内。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2.1条款中关于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的要求。
 
  2、食品用氢氧化钠包装车间房顶、墙壁大面积腐蚀,地面靠墙边破损,污渍严重,更衣室顶部、墙壁锈蚀严重;食品用氢氧化钠成品库墙体下部渗水严重,使用生产废料填埋进行堵截。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2.1条款中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3、食品用氢氧化钠成品库内无防潮垫板。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4条款中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4、食品用氢氧化钠包装车间更衣室内洗手设施无浸泡池、干手机,且无紫外线灯。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3条款中关于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和5.1.5.4条款中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以及清洁消毒设施的要求。
 
  二、原辅料采购及进货查验方面
 
  无食品用氢氧化钠包装袋供应商资质文件。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4.1 条款中关于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1、食品用添加剂氢氧化钠与工业用氢氧化钠共用同一包装车间。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3 条款中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2、食品用添加剂氢氧化钠与工业用氢氧化钠共用一套包装生产线。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8.1.1条款中关于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的要求。
 
  3、食品用氢氧化钠包装车间内环境卫生极差,长期未清理;包装生产线设备表面污渍厚,覆盖面积大,长期未清理。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2.2 条款中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4、食品用氢氧化钠包装车间内废弃物使用废弃无盖塑料桶盛放,且无标识。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4条款中关于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的要求。
 
  四、出厂检验方面
 
  食品用氢氧化钠出厂检验报告中成品型号、数量信息未填写,缺抽样数量、抽样人员、生产日期内容。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五、企业管理及生产资质方面
 
  食品用氢氧化钠包装袋标签未标明食品添加剂用量及使用方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4.12.1 条款中标签应按4.1、4.4、4.5、4.6、4.7、4.9条款的要求至少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4.2、4.3、4.8、4.10、4.11应按本标准要求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注明的要求。
 
  2、使用SC证号的食品用氢氧化钠包装袋上标识QS图标。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QS”标志第1条款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的要求。
 
  3、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中未明确原料控制。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8.1.1条款中关于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的要求。
 
  4、企业未使用宁夏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或自行建立追溯平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第四十二条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要求。
 
  宁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你局和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请你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针对上述警示通报的问题,指派专人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于2017年10月30日前函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彻底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成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抄送: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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