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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15期)
日期:2018-07-18 17:21  来源:北京市食药监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7号)涉及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大师花生
 
  (一)京东正林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师花生(生产日期:2017-08-05),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卤味花生
 
  (一)京东苏花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卤味花生(生产日期2017-11-14),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吊炉花生
 
  (一)京东独一香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西安新迎通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西安新迎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吊炉花生(生产日期2017-11-01),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西安新迎通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在“京东商城”经营的美国原色开心果
 
  (一)京东一品玉食品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北京新和百果商贸有限公司分装的美国原色开心果(生产日期2017-07-20),霉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开心果
 
  (一)阿甘正馔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南京阿甘正馔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的开心果(生产日期2017-11-1),霉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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