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查找和使用,本公告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部分税目化验方法索引”(附件3)。
对同一商品进行属性化验时,如公告所列化验方法与其他化验方法的检验结果不同时,以公告发布化验方法的海关检验结论作为海关执法依据。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4年第7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2023-08-24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关于暂停台湾芒果输入大陆的通知(动植检函〔2023〕23号)
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