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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等10厅(局、委)关于加快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9-07-18 11:19  来源:湖北省农业厅
各市、州、县(区)政府,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坚持质量兴渔、依法治渔,坚持市场导向、创新驱动,加快形成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空间布局和生产方式,不断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推动我省由水产大省向水产强省转变。
 
  到2022年,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走在全国前列。水产养殖空间得到优化,水产品供给质量稳步提高,水产养殖主产区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400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县达到7个以上,健康养殖示范面积达到65%以上,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到2035年,水产养殖布局更趋科学合理,水产品供给结构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养殖生产制度和监管体系健全,养殖尾水全面达标排放,产品优质、产地优美、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的养殖生产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科学布局养殖生产,构建水产养殖与自然和谐发展新体系
 
  (一)科学划定养殖区域。依据资源环境和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统筹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依法发布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行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三区划定”。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全面实施水产养殖休养制度,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水生态修复。大力实施渔业生态修复,持续开展水产增值放流行动。巩固湖库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成果,依法禁止开展网箱网围养殖。强化涉渔工程对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严格落实有关生态补偿措施。加大国家、省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切实保障公共水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三)积极发展生态增养殖。开展水产养殖容量评估,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容量,调减养殖规模超过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区域的养殖总量。根据“三区划定”,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引入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的市场主体,放养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控藻、以渔净水。
 
  (四)科学推广生态种养。深入实施《湖北省推广“虾稻共作 稻渔种养”模式三年行动方案》,发布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布局生产区域。加快完善“虾稻共作、稻渔种养”标准化技术体系,大力建设“虾稻共作、稻渔种养”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县,推动综合种养规范发展。加快推动生产技术升级,增强产品错峰上市能力。
 
  三、大力推广健康养殖,塑造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新风貌
 
  (五)加快发展健康养殖。积极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示范县。推广“池塘种青养鱼”等健康养殖模式,推动设施垂直种养生态循环技术试点,推行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实施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行动,严格限制冰鲜杂鱼等直接投喂。推动用水和养水相结合,推行养殖小区或养殖品种轮作。
 
  (六)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加快实施连片池塘尾水处理工程,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推广池塘种植水生蔬菜花卉、池塘生物净化等技术,推动平原湖区连片500亩以上、丘岗山区连片200亩以上的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养殖池塘尾水处理管理和维护长效机制。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七)积极发展现代种业。推动小龙虾、河蟹、鳜鱼、黄鳝等特色水产品种的重大育种创新联合攻关,支持建设标准化繁育生产基地,提升良种供给能力。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推进水产“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积极构建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强化水产苗种进口和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管理。抓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完善种业服务保障体系。
 
  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稳固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总根基
 
  (八)抓好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加快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水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动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修制订,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强化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
 
  (九)强化水产投入品监管。严格落实养殖生产许可制度和兽药生产许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水产投入品的行为,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加强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严格落实投入品使用管理和休药期制度。
 
  (十)加强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健全疫病防控体系,提高重大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理能力。持续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实施病死养殖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开展渔业官方兽医资格认证,推动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大力推进渔业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渔业执业兽医队伍。加强水产养殖用疫苗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
 
  五、加快产业创新发展,增强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新动能
 
  (十一)提高养殖现代化水平。大力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零排放”圈养绿色高效循环养殖、池塘流道养殖、池塘连片尾水处理生态化养殖、集装箱养殖等现代生产方式,支持有条件地区建设示范基地。支持开展水产养殖现代化装备研发创新,在环保养殖技术模式、养殖水循环使用、养殖粪污集中收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应用一批新成果。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深度融合,积极引入纳米微孔增氧、水质在线监测等现代化养殖装备。
 
  (十二)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水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需要的水产食品加工和精深加工。加快水产品养殖出口基地、水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交易中心、大数据中心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构建现代化水产流通体系。集聚资源培育“潜江龙虾”等省级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举办龙虾节、河蟹节、黄鳝节等水产品牌推介活动,培育荆州鱼糕、监利黄鳝、洪湖清水、鄂州武昌鱼、香稻嘉鱼、清江鱼等地方特色水产品牌。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引导龙头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地区建设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引导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区域发展旅游观光等休闲渔业。
 
  (十三)加强科技研发和服务。加强现代渔业产业技术体系、院士专家工作站、创新战略联盟、产业研究院等科研平台建设,依托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加大对水产养殖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的研发支持。加强绿色安全的生态型水产养殖用药物和配合饲料研发,鼓励鱼粉替代品研发。发挥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作用,引导水产养殖结构调整,持续提高河蟹、鳜鱼、黄鳝等特色水产品种比重。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强家庭渔场、专业大户、渔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培育,引导发展健康养殖、水产品加工、现代流通、电子商务等多元化产业。积极探索完善水面流转经营机制,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托管和入股等方式依法有序流转水面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水产养殖。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水产专业合作社订单带动、利润返还等机制,确保入社农民生产利益。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养殖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
 
  (十五)大力推进产业扶贫。加强贫困地区产业服务,因地制宜推行“一村一品”“一鱼一产业”,提高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产业扶贫,推行“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模式,实行带地入社、保底分红、盈利分成的扶贫机制。加大贫困地区水产品产销对接力度,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农交会、农博会、农展会,推动贫困地区水产品上网销售。
 
  六、加强政策支持和督导落实,营造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新环境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建立政府引导、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省级整合涉农资金支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重点支持池塘连片尾水处理、循环水养殖、良种选育扩繁、产品质量监管和品牌创建等。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资金,加大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总结和推行金融服务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有关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十七)完善产业配套政策。协调落实水产品加工、流通税务减免政策,落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用水用电优惠政策。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在有条件地区将水产养殖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将水产养殖区域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内容,改善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坑塘沟渠整治,提升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生态环境。
 
  (十八)依法保护养殖生产权益。加强水产养殖许可管理,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三区划定”,重新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做好湖库围网围栏养殖拆除、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等工作中退捕渔民的异地搬迁、生态补偿、转产转业和生活安置工作。
 
  (十九)加强水产养殖执法监管。公正文明开展水产养殖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江河湖库网箱网围养殖清除后续管理,严厉查处和取缔违法养殖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管理,确保水域生态系统有效修复。通过媒体宣传、人员培训等方式,加大渔业法规、政策普及力度,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尊法守法意识和能力。
 
  (二十)强化责任分工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推动、监管力度,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推动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绿色发展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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