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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相关要求梳理
日期:2019-09-20 17:12  来源:食品伙伴网
   饲料原料质量是保证饲料产品质量以及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为规范饲料原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原农业部公布了《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为此,食品伙伴网梳理了有关饲料原料方面的法规要求,供相关企业参考。

  《饲料原料目录》中对饲料原料的定义为: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含载体和稀释剂)。饲料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均应属于《饲料原料目录》中规定的品种,并符合本目录的要求。

  一、基础法规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规定饲料原料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作为饲料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饲料经营者,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 第1号)中也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二、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目录》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则,第二部分是饲料原料加工术语,第三部分是饲料原料列表,第四部分是单一饲料品种。使用该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目录第二部分给出了常用饲料原料加工术语的名称、定义及其形成产品的修饰语,第三部分凡涉及到相应术语的,其含义与第二部分的定义一致。

  目录第三部分原料列表给出了原料名称,“原料名称”栏内方括号列出的为饲料原料的常用别名,可以与括号前的名称等同使用;“原料名称”栏内圆括号列出的为相关原料不同物质形态,应根据产品实际进行选择。饲料原料标签中标识的产品名称以及饲料产品标签中“原料组成”所使用的原料名称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

  目录第三部分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规定的为质量要求或卫生特征指标,应在原料标签的分析保证值等项目中列出。对饲料原料进行瘤胃保护处理的,应在原料标签中标明瘤胃保护方法。

  目录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生产或使用涉及转基因动物、植物、微生物的饲料原料,还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除目录中有特殊规定外,植物性饲料原料的植物学纯度通常不得低于95%。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目录中所列原料,应按照保证饲料和养殖动物质量安全的原则和要求,根据饲喂对象和原料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

  三、饲料原料目录修订

  原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2133号、2249号、2634号,农业农村部第22号公告分别对饲料原料目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  原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将大豆磷脂油粉等8种饲料原料增补进《饲料原料目录》,对豆饼等8种原料的名称或特征描述进行修订,将酿酒酵母培养物等3种产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饲料原料目录》。具体内容可查看公告修订列表。

  2、  原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将鱼浆等3种饲料原料增补进《饲料原料目录》。将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同时增补到《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

  3、  原农业部公告第2249号,将初乳(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养殖动物,修订“初乳(粉)”强制性标示要求。强制性标示要求中删除“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的规定。

  4、  原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增补辅酶Q10渣进入《饲料原料目录》,同时增补到《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将饲料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扩大至猪,在猪配合饲料中的最高限量为0.25%,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1886.7—2015)执行。

  5、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增补大麦苗粉等32种(类)饲料原料进入《饲料原料目录》,修订“1.2.4大米”的原料名称和特征描述,修订“5.其它籽实、果实类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类别名称,修订“9.6.5明胶”的原料名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并将其转至“13.其他饲料原料”类别。

  四、饲料原料相关标准要求

  1、GB 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

  2017版的《饲料卫生标准》将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表1中所列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不适用于宠物饲料产品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标准规定了饲料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限量及试验方法。主要包括无机污染物、真菌毒素、天然植物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微生物污染物。

  2、GB 10648-2013《饲料标签》

  《饲料标签》规定了饲料原料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标准5.1卫生要求中规定,饲料原料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标准5.2产品名称规定,饲料原料应标注“饲料原料”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原料名称一致。饲料原料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应当标示《饲料原料目录》中规定的强制性标识项目。

  五、宠物饲料原料相关要求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对宠物饲料(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生产经营进行了规范,一共包括6份规范性文件。其中,有关饲料原料的规定主要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和《宠物饲料标签规定》2份文件中有所说明,下面梳理一下这两份文件中有关饲料原料的相关要求。

  1、《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要求。

  2、《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六条规定,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降序排列。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2《宠物饲料原料分类》规定一致。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具体示例可查看《规定》的附录1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部分。

  当声称“XX配方”时,根据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百分数不同,有不同的标示要求,具体要求可查看《规定》第二十条,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料原料,声称应当使用“无XX”或者“不含XX”。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

  有关原料的具体标识要求,可查阅《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详细要求。

  以上就是食品伙伴网整理的饲料原料相关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饲料原料要求进行采购,做好原料质量检测,保证饲料产品质量,进而保障动物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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