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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0-09-22 10:1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肥东新城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的猪肝、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341730488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猪肝;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肥东新城吾悦广场分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341730496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鳊鱼;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肥东新城吾悦广场分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肥东新城吾悦广场分公司的调查,并将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品并案处理。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猪肝5.2公斤、鳊鱼28公斤,均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0年5月19日,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肥东新城吾悦广场分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猪肝氧氟沙星项目、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6.7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养殖环节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
 
  http://amr.ah.gov.cn/public/5248926/141158391.html
 
  核查处置公示网址:
 
  http://zwgk.hefei.gov.cn/public/content/105381943
 
  二、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阳光欧洲城店销售的鲜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341730618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鲜牛肉;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阳光欧洲城店;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7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阳光欧洲城店的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鲜牛肉5.1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0年6月5日,安徽绿篮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阳光欧洲城店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鲜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养殖环节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选择优质供货商,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
 
  http://amr.ah.gov.cn/public/5248926/141869191.html
 
  核查处置公示网址:
 
  http://www.ja.gov.cn/public/6602151/19628481.html
 
  三、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341730587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韭菜;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7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韭菜40公斤,已销售24.32公斤,其余报损处理,无库存。2020年6月4日,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6.3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
 
  http://amr.ah.gov.cn/public/5248926/141869191.html
 
  核查处置公示网址:
 
  http://www.chuzhou.gov.cn/public/content/110947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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