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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日期:2021-02-03 15:22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及餐饮环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20年10月10日,对西宁市城东区文之花食品商行销售的井字花情真锅巴(麻辣味)(生产日期:2020-06-17,规格:200克/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标称生产企业:西安市户县旺通食品厂,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606431751。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0年10月12日,对青海民族大学东校区学生二餐厅采购的牛大碗鸡精(生产日期:2020-05-06,规格:4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标称生产企业:兰州百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606431766。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0年10月13日,对西宁市世纪职业技术学校食堂经营使用的马大厨鸡精(生产日期:2020-7-10,规格:4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标称生产企业:兰州凯泰龙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606431855。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市城东区文之花食品商行立案调查。该商行销售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厂家的质检报告,当事人不知道该批锅巴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海民族大学东校区学生二餐厅立案调查。该餐厅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不知所购进的牛大碗鸡精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在该餐厅查获的其他批次的牛大碗鸡精,因涉嫌商标侵权,已另案处理。
 
  (三)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宁市世纪职业技术学校食堂立案调查。该食堂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不知所购进的马大厨鸡精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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