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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
日期:2021-02-06 08:37  来源:农业农村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3.pdf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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