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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未经检疫且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保健品怎么办?法院:赔!
日期:2024-05-04 09:25  来源: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现在,不少年轻人看到广告宣传含“烟酰胺单核酸”的抗老保健品,便在网上未经官方认证的店铺购买相关国外产品。殊不知,有些产品竟未经检疫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近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原告韩某通过被告某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中开立的网店购买了名为“丹麦高含量NMN24000凯美原装进口 Camette烟酰胺单核苷酸NAD+抗老”的商品 6瓶,韩某共计付款 11 000元。同日,该网店通过顺丰快递将韩某购买的上述商品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发往福建省福鼎市,快递单号为SF1149459455021。韩某于2023 年 4 月 23 日签收该快递。
 
  经拼多多平台生成的“商品快照”显示,案涉商品的品牌为Camette,营养食品类型为海外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产品剂形为胶囊,商品规格为 60粒,使用方法为每日一粒,具有“修复细胞 DNA损伤、改善疲劳”等功效。案涉商品系瓶装,外包装均为外文,未见中文标签。该商品包装瓶上部分内容的中文翻译为“每个胶囊包含 400㎎β-烟酰胺单核苷酸(纯度 99.9%)”。
 
  另查明,2021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该函件主要内容如下:据悉,“不老药”的主要成分为烟酰胺单核酸(NMN)或以此为原料生产,个别以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形式存在,主要宣传有“抗衰逆龄、修复 DNA、预防老年痴呆”等作用。目前,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即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
 
  02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某食品店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开立的网店向原告韩某出售了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但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案涉商品业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卫生许可、报关和通关等,且案涉商品含有 NMN,韩某已举证证明截至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即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情况下,被告某食品店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含有 NMN成分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添加原料许可,被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向原告韩某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原告因此向被告支付了货款 11 000元,故依法支持原告韩某起诉要求被告某食品店按原告已支付价款的十倍即 110 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诉请。
 
  03

  ●法官说法●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条件的改善,人民大众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从而在日常身体保健中投入更多消费。在购买保健品的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由于和生产者、消费者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之缘故被部分不良商家虚假宣传哄骗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法官提醒,购买保健品产品时应当仔细了解产品相关信息,核实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如果因服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保健品导致自身损害的,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保健品生产商、经营商也应积极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按照国家标准合法生产经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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